疫情期間,你還需要了解這些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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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被隔離期間,有工資嗎?


勞動者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並依法享受醫療期待遇的,其工資也應當按照各地病假工資規定的標準支付。


同時考慮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患者本身沒有過錯,其被強制隔離也是出於公共安全的考慮,因此《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職工被隔離期間,工資怎麼發?


有人擔心,隔離期間單位只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或只發基本工資,獎金和效益工資拿不到。其實這可能是一種誤解。


隔離期間發放的工資肯定指的不是最低工資標準,而是指勞動合同約定的職工正常出勤狀態下即可獲得的全部工資性收入,包括各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總之,在隔離留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仍應按正常出勤對待,勞動者的工資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不得以缺勤或曠工扣發和減發。


有的單位每月的獎金和效益工資等是根據每月考核發放的,就需要按照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職工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能終止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第六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就包括《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規定:對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包括(1)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2)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3)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據此,當勞動者處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隔離觀察期,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經隔離觀察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其他疾病需治療的,執行醫療期的有關規定。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醫療期內不得因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醫療期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上海等地規定除經濟補償金外還需支付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費不低於六個月工資。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所以,當勞動者處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隔離觀察期,勞動合同屆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關係,其勞動合同應順延至隔離期滿。


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經隔離觀察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其他疾病需治療,其醫療期未滿的,勞動合同不得終止;其勞動合同期和醫療期都已滿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員工拒絕接受檢疫,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對於患有突發傳染病或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如單位職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如單位職工雖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在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不予以配合,或阻礙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情節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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