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O19退休人員養老金什麼時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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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

1月份,省級地方兩會密集召開。在已經召開兩會的30個省份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成為各地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之一。圍繞著養老金、工資、社保、教育、休假等民生話題,多地推出了相關措施,這些也將直接影響當地老百姓的生活和“錢袋子”。寧夏、青海、河南、雲南、海南、天津、吉林、遼寧、黑龍江、山西等省份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今年要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上海提出“提高養老金水平”,山東提出“提高基本養老金”。

此外,湖南提出“按政策提高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西藏也提出“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關於福建省的最低工資,目前尚無明確的官方表態。但是根據全國各地的趨勢,福建省也要上調,具體調整的通知估計在3-4月份發佈。下文為大家證裡了福建省2015年的標準供大家參考。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社廳、財政廳: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精神,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我省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不含廈門市,下同)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2015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省級統籌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二、調整時間。從2015年1月1日起。

三、調整標準。全省月人均增加基本養老金206元。

四、調整辦法。月增加標準由以下四部分構成:

(一)定額均等增加部分,每人月均增加62元。

(二)與我省物價指數上漲掛鉤部分,月增加標準詳見附件1。

(三)與個人養老金掛鉤部分,按本人月發養老金標準的3%調整增加。

(四)與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掛鉤部分,月增加標準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5元。

繳費年限累計後剩餘月數為6個月以內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退休、退職人員的入伍時間以退休審批時組織認定的為準。

五、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集體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員,1990年底前符合國家、省規定的連續工齡,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標準增發養老金。本條規定僅適用本次養老金調整,不涉及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及其他待遇問題。對於1990年底前已經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不重複計發。

六、省級統籌企業離休幹部、“512退休幹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不納入本次調整範圍。

七、納入省直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調整參照福州市的標準執行;納入各設區市、縣(市、區)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調整參照所在設區市的標準執行,平潭綜合實驗區參照福州市標準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八、這次調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要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辦法和要求,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確保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落實到位。

九、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及時向當地政府請示,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應在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基本完成後,於2015年4月底前將工作總結上報省政府,並抄送省人社廳、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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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養老金加了,全國物價加了,加的養老金抵物價上漲還不夠,這也算加,但是有加總比沒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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