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把公司的錢轉給股東?

財稅阿杜


怎麼把公司的錢轉個股東?而且還得不交稅,或者交最少的稅,如果是事後來問,其實已經沒有多少可以操作的空間。總結來說,無非以下幾種方法:

一、分紅。

實際上到了分紅這一步,已經沒有操作空間了。如果公司的組織形式是有限公司,屬於企業法人,繳納企業所得稅,那麼肯定就會面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雙重徵稅,如果是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僅僅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種稅收籌劃,應該在公司註冊成立之初就應該想到。

二、報銷費用

這也是慣用的伎倆,問題是能報銷多少費用。雖然沒有規定企業的費用有限額,但也必須符合邏輯。比如公司一共有100萬的主營業務收入,招待費就報銷了50萬,這無論誰看也是不合理的吧。所以報銷費用,可以解決一點小錢的問題,大錢還是解決不了。

三、股東借款

中小企業經常出現這個問題,好多企業老闆莫名其妙覺得公司公戶不安全,非得轉到自己的個人賬戶上來,會計也很無奈啊,毫無來由的轉賬,只能放在其他應收款裡,後果就是個人賬戶資金與公司公戶資金往來頻繁,導致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混同,個人不再承擔以出資額為限額的有限責任。當然,長期借款不還,即使企業虧損,稅局也會認為提前向股東分配了股利,要求補交個人所得稅和滯納金。滯納金是很可怕的,不知道從什麼時候算起。

四、個人賬戶收取公司貨款收入

這一點明顯就是偷稅漏稅,公司銷售時,對方不要發票,公司應該確認無票收入,但公司為了逃稅,不確認收入,同時貨款用個人賬戶收取。在這裡提醒各位身為公司股東,或者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各位,一定不要這樣做,本身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就是稅局監管的對象,再加上現在的監管的反洗錢政策,個人賬戶日累計餘額變動超過20萬,就會被監控,金稅三期下,沒有任何銀行包庇企業,哪怕是自己的大客戶,只要發現可疑信息,必須上報稅務,個人賬戶的大額和可疑交易,銀行稅務共享信息,即便銀行不上報,只要是通過銀行賬戶,不管是轉賬,還是存現,最終都能被查到。

現在最好的稅務籌劃就是守法,任何時候不要忘記了,除了公司的幾位股東,國家還是一個重要的股東。


簡淨軒語


把錢合法合理地轉給股東,有很多種方式。有些是稅前的,有些是稅後的。每種方式下可以有不同的規劃,也有需要注意的點。

1. 公司稅前費用支取。

對於公司來說,有些費用是可以稅前列支的。但是需要滿足條件是與公司的生產經營相關,並且合法合理。

具體到股東,可以有以下一些事項:

股東的工資:股東也可以是公司的職員。那麼領一份工資也理所當然。通過工資和年終獎的發放,將股東的個人所得稅降至10%左右。因為有個人的免徵額和專項附加扣除,那麼可以相應的抵免一部分個稅。

領取備用金:如果根據公司制度,股東可以有備用金,那麼這就是合理的。但是注意,備用金的金額要符合公司規定,後期衝抵的發票必須是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關。不能用家人不相關的開銷來衝抵。

直接報銷:股東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在實際消費之後,都可以根據公司制度來報銷。但是如果不符合規定的個人開支,也不要拿來報,因為公司稅前不能扣。

資產使用費:比如股東有借款給企業,那麼就應該按照規定簽訂合同,由公司向股東支付利息;或者公司使用了股東的其他資產,採用的是租賃的方式,那麼也應向股東支付租金。這種情況下,需要交個人所得稅,且稅率是20%,相對來說還是比較高的。

2. 稅後利潤分配。

稅後利潤分配就是分紅。但分紅有不同的分法。

股東直接持股:如果直接分紅給個人,那麼稅率20%。如果只是想取出生活費,那就不建議用分紅了,用工資薪金更好。

有限合夥企業持股:這個情況下不會涉及交企業所得稅,很多時候被用以作為持股平臺。倘若此平臺設立在稅收優惠的地區,那麼可以將綜合稅率降得比較低。這樣的平臺可以做多層嵌套設計,用以引進優秀的核心骨幹人員。

有限公司持股:這種情況下,很多時候不是為了實際分得資金,而是為了做進一步的投資。如果本身股東取出錢來就是為了投資的,那就不要用個人來分紅,用公司的形式,可以免於重複徵稅。

3. 資產佔用。

最常用的就是借款。但是借的還是要還的。並且還有幾個問題。一是佔用時間長了,就要視同分紅交稅;二是如果為了避免交稅,那麼年底前要還款,可能會讓股東出現資金週轉困難;並且要完全按照合規的流程走,避免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

另一種資產佔用可能是進行的賬外操作,這種方式不合規,在此不做闡述了。

綜上,股東需要從公司獲得的資金可能會涉及到多個用途,那麼需要合理地規劃好各個途徑,在降低綜合稅負的同時,一定要保證合法性和合理性。


財會小童


公司賺到錢,要想分給股東,雖然容易,卻不得不損失一筆稅費,按照我國稅法的規定,目前公司分紅給個人,個人需要繳納所得稅,稅率為20%,也就是說公司要分100萬元給股東,股東實際能拿到手的也就是80萬元,這就是為什麼很多私營企業的交易通過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賬戶進行結算,而沒有使用企業的對公賬戶結算的原因(當然這是違規的,屬於偷稅漏稅了,不過現實中只要你有適當的報稅,一般稅務機關也很少會去深入查詢這方面的問題,有點類似於法不責眾)。

那麼如果企業盈利了,這部分資金要如何才能轉到股東的個人賬戶上,且儘量避免繳納稅費呢?一般而言,無非以下幾種方式。

發票報銷

假設你分紅的這部金額並不高,且企業的股東較少(比較好協商),那麼分紅資金可以通過以報銷的方式來發放,比如列支業務招待費、油費、業務拓展費用等等,不過通過這種方式只能解決小部分,你總不能幾百萬的收入,列支個上百萬的費用吧。

租金費用

這個也是可以解決一部分,但是金額仍然有限,比如股東有房地產(實際沒有出租給公司,仍然是股東自用),但是可以籤個協議說明把該房地產租給公司了,然後通過收取租金來實現分紅,這種解決方式也是有限額的,租金水平要合理。嚴格來說,股東出租取得的租金也要繳納稅收,不過很多都沒報稅,再者報稅租金的稅收也低於分紅的個人所得稅。

或者可以反過來,公司用利潤去買車、買房子,這些資產掛在公司名下,但是實際上無償給予股東使用,現實中也有很多這種情況,這種的壞處就是資產仍然是掛在公司的名下,以後公司經營不善倒閉,這些資產都會被收走拍賣用於償還債務。

股東的暫借款

就是股東以暫借款的形式,將公司的資金借走,然後根據股東的需要用於投資,但是這個嚴格來說,並不算是轉到個人賬戶上,因為公司的賬上會一直掛著這筆賬目,隨時可以要求股東歸還回去,特別是企業出現資不抵債的時候,這筆資金也拿回去還債。

減資

減資是最簡單的方式,也是合法的方式,直接申請減少註冊資本,但是這個能使用的也是有限的,比如你的註冊資本就1000萬元,每年盈利有好幾百萬,沒幾年你註冊資本就要減資完了,再者一家企業,適當的註冊是其實力的一種體現,總不能減到一毛不拔(有的招標就要求投標企業註冊資本必須達到多少才可以)。

總結

現實中使用最多的情況,還是我們第一段中所說的,如果下游客戶不要求開票,那麼就直接走股東的個人賬戶結算,簡單、明瞭、粗暴(但是一旦企業出現問題,被查,咔嚓就完蛋了),當然了,違法的還有很多方式,比如範某某的陰陽合同也是一種方式。其實作為一家企業,納稅也是一種實力,納稅越多,證明你其實賺的更多,建議還是按時納稅為好,偷稅漏稅嚴格的話,可以要坐牢的。


鯉行者


把公司的錢給股東。是需要公司先確認利潤,然後再分紅給股東。這樣要交很多稅,在公司經營層面,要交增值稅,還要交所得稅。分給股東,股東還要交所得稅。這樣交下來,確實錢不多了。

我們分幾種情況討論一下吧。

第一種,假如股東很少,就一兩個人,涉及金額也不大,幾十萬幾百萬的這種。這種情況,可以讓股東找發票到你公司報銷。或者你公司購買的固定資產轉移給股東使用。很多私營老闆,用公司的賬戶,買辦公用房,買車,買奢侈品,就是這個邏輯。這種情況,適用於股東很簡單,金額不大的時候。

第二種,假如股東也很少,但股東是法人的,可以幫股東單位承擔一些費用。例如,有兩個股東,兩個股東都要開會,兩個股東協商好,可以幫兩個股東出會議費等。

第三種,無論股東多少,建議股東為公司,公司取得投資分紅,是不繳納所得稅的。只有再分配到個人,才會交稅。所以,個人可以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去做你們的股東。這些個人,在個人的公司取得分紅之後,可以在公司裡花掉,不要再分配到個人即可。

以上討論的,其實都是算規範的,如果就是想粗暴地把公司的錢給股東,還有一種方案,就是同比例退投資款,作為公司減資。由於是同比例減少,也不影響每個股東的實際權益。不過,公司註冊資金減少,不利於公司的形象,還是不這麼做的好。

最好的方法,還是要為股東找到有稅收獎勵的地方,合理合法地為股東節約稅收。


孫建波


把錢合法合理地轉給股東,有很多種方式。有些是稅前的,有些是稅後的。每種方式下可以有不同的規劃,也有需要注意的點。

1. 公司稅前費用支取

股東的工資:股東也可以是公司的職員。那麼領一份工資也理所當然。通過工資和年終獎的發放,將股東的個人所得稅降至10%左右。因為有個人的免徵額和專項附加扣除,那麼可以相應的抵免一部分個稅。

領取備用金:如果根據公司制度,股東可以有備用金,那麼這就是合理的。但是注意,備用金的金額要符合公司規定,後期衝抵的發票必須是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關。不能用家人不相關的開銷來衝抵。

直接報銷:股東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在實際消費之後,都可以根據公司制度來報銷。但是如果不符合規定的個人開支,也不要拿來報,因為公司稅前不能扣。

資產使用費:比如股東有借款給企業,那麼就應該按照規定簽訂合同,由公司向股東支付利息;或者公司使用了股東的其他資產,採用的是租賃的方式,那麼也應向股東支付租金。這種情況下,需要交個人所得稅,且稅率是20%,相對來說還是比較高的。

2. 稅後利潤分配

稅後利潤分配就是分紅。但分紅有不同的分法。

股東直接持股:如果直接分紅給個人,那麼稅率20%。如果只是想取出生活費,那就不建議用分紅了,用工資薪金更好。

有限合夥企業持股:這個情況下不會涉及交企業所得稅,很多時候被用以作為持股平臺。倘若此平臺設立在稅收優惠的地區,那麼可以將綜合稅率降得比較低。這樣的平臺可以做多層嵌套設計,用以引進優秀的核心骨幹人員。

有限公司持股:這種情況下,很多時候不是為了實際分得資金,而是為了做進一步的投資。如果本身股東取出錢來就是為了投資的,那就不要用個人來分紅,用公司的形式,可以免於重複徵稅。

3. 資產佔用

最常用的就是借款。但是借的還是要還的。並且還有幾個問題。一是佔用時間長了,就要視同分紅交稅;二是如果為了避免交稅,那麼年底前要還款,可能會讓股東出現資金週轉困難;並且要完全按照合規的流程走,避免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

綜上,股東需要從公司獲得的資金可能會涉及到多個用途,那麼需要合理地規劃好各個途徑,在降低綜合稅負的同時,一定要保證合法性和合理性。


小丫幫


首先提醒一下,如果涉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那是屬於犯罪行為:

不要以為公司是自己家開的,錢想用就用,胡亂抽逃出資是犯法的。

其次,毫無疑問,偷稅漏稅也是違反犯罪行為,所以請不要亂來。

總之,要明確,公司和股東是兩個主體。股東不經過恰當程序拿公司的錢,和盜竊是類似的。


當然,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股東當然是可以從自己的公司中獲取收益的。

(1)分紅

這個屬於最合法的事項。只要有錢,公司向股東分紅天經地義。但是問題是可能出現雙重徵稅問題,也就是公司分紅不能稅前抵扣。但是個人收到分紅需要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

當然,分紅這個事情是可以籌劃的,比較合法、普遍的是在國內有稅收優惠的地方搭一個結構,想想看是不是經常見到公司名字裡帶“霍爾果斯”、“西藏林芝”、“福建平潭”、“江西共青城”。當然也可以通過在香港設立公司的方式去做。哦,還有,上市公司分紅個稅也是減免的,考慮下?

但是這玩意操作難度相當高,基本上一般公司是無法考慮的。


(2)工資

只要稅率在20%以下,通過走工資的形式能夠省個稅。但是需要注意,一旦工資、獎金超過了一定限制(4萬)。那麼個稅稅率25%加上所得稅扣除25%的結果是19.5%,會接近股息紅利所得稅率。

所以把自己月薪定在4萬左右,是比較合適的。

只要做的不太過分,再把妻子、父母請到公司裡開差不多的工資,一人一年30、40萬。也就可以了。


(3)對外收購

還有一種比較常見的手段是對外收購公司,然後由第三方返還現金給股東。由於公司併購存在比較多的優惠政策,因此這樣取得現金成本是比較低的。


(4)報銷

這個是最常見的,既能抵稅,也能用公司的錢。

當然也要合適,和公司業務相關的可以報銷,但是小孩上學這種稅務局顯然不會予以認可


財經多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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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的過程就是一個財富增值的過程,這種財富增值不僅僅表現為企業財產的財富增值,更重要的是與之關聯的個人財產的財富增值。站在稅的角度,公司產生利潤對應的是企業所得稅,股東和高管從公司中拿走財富對應的是個人所得稅。我們以前研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都是將其分開來,各自進行分析。但其實這兩個稅種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繫。這是一個非常有趣的話題,由於長期以來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領域存在大量灰色地帶,大家諱莫如深。站在財稅角度,我們認為企業財富與個人財富之間至少包括以下幾點關係:

1、個人財富包括股東個人財富和員工個人財富。

用財稅眼光來看,這是兩種完全不同性質的財富。員工個人財富增值會增加企業成本和費用,導致企業財富相對的減少;而股東個人財富是企業經營的剩餘利潤分配形成的,從某種意義上,這兩種個人財富在短期內存在此消彼長的關係。

2、員工個人財富增長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財富增長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表面來看員工個人所得稅繳納多,同時期企業所得稅將有所減少,但從長遠來看,企業經營更是一個做大蛋糕的過程,只有員工個人財富和企業財富能夠同步增長,企業發展才有生命力。

當然面對高管和員工個人所得稅,如何尋找合理的方法進行調整,合法的基礎上使稅負更優,一直以來是企業財務人員頭疼的問題,甚至在個稅問題上受到來自整個高管層的巨大壓力,最終導致在實務中各種以籌劃名義進行的工資拆分、拿票抵賬、衝抵費用等違規避稅手段頻頻發生。

3、股東個人財富增值來源於企業財富,但分紅還是不分紅一直以來是一個問題。

很多自然人股東持股的企業選擇不分紅,表面看股東個人財富沒有隨之增長,但這背後反而可能有更大的問題,除去企業發展必須留下的資金,股東有更多的衝動從其他途徑消耗,乃至掏空企業財富。這個過程當中風險巨大,種類繁多的借款、成本費用的虛增、甚至隱瞞收入形成的兩套賬長期以來大行其道。近年來的稅制改革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大數據平臺監控,營業稅時代的代開票亂象成為歷史,增值稅對所有經營環節的嚴密監控對企業納稅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我們稱之為強制規範,以前很多財務人員熟悉的套路可能再也無法操作。如何在新的歷史時期轉變觀念,轉變手段,尋求更好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良性互動,讓股東和高管合理合法從公司取走財富,是企業財務人員必須思考的問題。我們認為,企業決策者和財務人員至少應該把握好三個方面:

1、瞭解大數據背景下信息管稅的徵管改革是怎麼回事,稅務機關會在哪些關鍵點上動手;

2、掌握企業中個人所得稅籌劃的基本方法,既能夠讓個人分享財富同時又合理合法;

3、對共同作用於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經營行為高度關注,兼顧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平衡,企業財富增值和個人財富增值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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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題目一定要設定一個前提,就是合法地轉給股東。

按說如果沒有交易,錢是不能轉給股東的,要轉就要遵守現行生效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

1、分紅

公司如果有淨利潤,在扣除10%的法定公積金後,再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其他可供分配的利潤是可以安全轉給股東的,當然了,如果股東時自然人的,還要繳稅。

2、通過關聯交易

股東將自己的產品售賣給公司,也可以實現公司的錢轉給股東,但這種關聯交易應該是公允的,而不應該是一種套取公司資金的行為。

3、回購減資

可以將股東的股權通過回購的方式、減資的方式收回,也能達到將公司的錢轉給股東的目的。

4、獎勵

如果股東在公司任職,完成了公司的任務,按照之前的約定,可以獲得獎勵。

至於拿票衝賬等手段,都是違反的,有一定的風險。


法眼掃描


題主最關鍵的問題是怎麼給錢才能交最少的稅,甚至不交稅,這涉及到稅務籌劃的問題。建議可以從下面兩個大方向考慮:

建議一: 股東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組成為優

如果股東可以選擇自然人、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合夥企業任意身份組成,建議以有限合夥企業為優先。因為在分紅方面來講,如果股東是個人的話,存在雙重納稅,即公司繳納增值稅所得稅後,個人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限責任公司為股東是次選擇。再者,通過公司或者有限合夥企業作為股東,對自然人股東而言可以作為風險緩衝帶。

建議二:如果分紅的金額不大,股東又是公司的經營者,在合理範圍內可以通過發票進行衝抵,以降低繳納稅費的基數。

從查賬徵收轉為核定徵收後,稅收的稽查越來越嚴格,不交稅的可能性是很低的,只能在合理的範圍內儘量地降低繳稅基數,實現不交冤枉稅、少交稅。




曉君有說法


不邀自來!

1、公司分紅

樓上很多的大佬都介紹過,如果公司直接將稅後利潤分配給股東,將面臨企業層面所得稅和取得所得的股東層面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雙重徵稅”局面,非常之不利。

如果計劃通過分紅方式將資金轉給投資人,選擇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則可以避免雙重徵稅的局面,合夥企業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只在投資人層面徵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想進一步降低稅負的話,可以發起設立創投企業,以創投企業作為GP設立投資平臺,如此一來還可以享受創業企業稅收優惠。

如果公司投資規模較大,自然要設立更大規模的投資平臺,一些地方都在做招商引資,通過返還稅收的方式吸引投資基金入駐,這樣又可以進一步降低稅負。

2、利息、租金

股東將其資金借貸給公司,按照相應規定簽署借款協議,並約定借款利息,股東取得的借款利息自然是合法所得,而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企業借款的費用還可以稅前扣除。

同理,股東將其資產有償租賃給公司,收取一定的租金,同樣,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也可以作為相應的費用進行稅前扣除。

作為股東來說,其利息、租金收入需要繳納一定的個人所得稅。

3、資金佔用

說的簡單些,就是股東佔用公司的資金,具體的做法有:公司將其資金以“其他應收款”方式打給股東,並未約定利息(公司沒有利息收入,也就不用繳納利息所得的稅收),而股東也能從公司取得無成本資金,且沒有償還期限(如年底審計時,可能會臨時轉回公司,審計結束後,再轉給股東)。

這種做法在某種程度上違法相關的法律規定,而且也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

4、報銷費用

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說,這個是常規手段。

股東將其個人、家庭消費取得的單據拿回公司報銷,作為公司的費用進行列支。

這種做法並非萬無一失,像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有不少都存在扣除限額,如果列支費用過多則面臨納稅調整,對企業來說,不一定划算。

5、減資退款

減少註冊資本,按照持股比例返回股東一定的出資額,法律是完全沒問題的,但是在操作上其實很繁瑣,增資容易減資難,歷來如此,而且公司減資,往往是業務收縮組下坡路的徵兆,不利於公司的發展。

個人看法,僅供參考,不當之處,還望指正!好讀書不求甚解,尤喜武俠、推理,歡迎朋友們相互交流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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