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閱2019】守公益護民生,魯檢人砥礪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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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代發展,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有了更高的需求。


“公益訴訟”作為一個新詞、熱詞,以越來越高的頻率走進公眾視野、走進百姓生活。那麼“公益訴訟”究竟是做什麼?誰在做?做哪些事情?目的是什麼?山東省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方面又有著怎樣的積極作為和工作成效呢?


我們通過兩個案例快速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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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遠市人民檢察院訴招遠市海洋與漁業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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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設的小碼頭

2018年4月,招遠市人民檢察院在中央環保督察信訪交辦案件整改工作中發現,招遠市海洋與漁業局在招遠市某漁業有限公司未經批准建設小碼頭一案中存在履行職責不到位的情形,遂依法進行了審查。


經調查發現,招遠市某漁業公司自2012年9月30日開始,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權的情況下,在招遠市辛莊鎮海埠村海邊以北擅自佔用海域,實施填海施工建設小碼頭工程。經測定,非法佔用海域面積0.739公頃。


2017年,招遠市海洋與漁業局向該公司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立即停止違法建設小碼頭的行為,但是一直未作行政處罰,遭受破壞的海域未恢復原狀,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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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碼頭現已全部拆除完畢

為此,招遠市人民檢察院向招遠市海洋與漁業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作出行政處罰,並監督處罰決定執行到位。


招遠市海洋與漁業局回覆稱,2018年11月底前對違法建築進行拆除,恢復海域原狀,但是仍未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屬於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


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招遠市人民檢察院對招遠市海洋與漁業局提起了行政公益訴訟,要求判令招遠市海洋與漁業局依法履行法定監管職責,對涉案公司未經批准實施填海施工建設小碼頭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這也是我省首例海洋環境資源領域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2018年8月,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被告招遠市海洋與漁業局依法履行對涉案公司未經批准實施填海施工建設小碼頭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責任。


判決生效後,招遠市海洋與漁業局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海域,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經檢察機關持續跟進監督,目前,該違建碼頭已經全部拆除完畢,有效維護了當地的海洋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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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訴

濱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職案


2018年5月,濱城區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美團”、“餓了麼”、“百度外賣”等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及轄區內多家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未依法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量化分級信息以及公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未及時更新等行為。


濱城區食藥局作為本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上述問題監管不到位,致使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隱患長期存在,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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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向法院遞交訴訟材料

2018年6月,濱城區檢察院向濱城區食藥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濱城區食藥局書面回覆稱已進行了整改,但濱城區檢察院跟進調查發現,部分商家仍未整改,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


為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濱城區檢察院依法向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濱城區食藥局怠於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並判令其繼續履行法定監管職責。


提起訴訟後,濱城區食藥局高度重視,積極採取措施督促相關平臺、經營者進行整改,並對相關第三方平臺涉及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隨機抽查,各外賣網絡訂餐平臺的公示信息均合法有效。鑑於濱城區食藥局在提起訴訟後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社會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維護,檢察機關依法變更訴訟請求為:確認濱城區食藥局對“美團”、“餓了麼”、“百度外賣”三家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及轄區內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公示和更新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信息怠於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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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起訴人發表意見


2019年1月,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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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一項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


2019年以來,在省檢察院黨組和陳勇檢察長的堅強領導下,全省檢察機關立足法律監督職能,緊緊圍繞“公益”核心,銳意進取,真抓實幹,勇於創新,全力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全省檢察機關共辦理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案件2796件,提起公益訴訟案件251件,其中,行政公益訴訟43件;民事公益訴訟24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184件,積極回應了群眾對綠水青山、食藥安全的新期待。


中央電視臺、新華社、正義網等二十多家媒體對山東省“守護海洋”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開展情況進行系列報道。省檢察院第八檢察部四級高級檢察官王燕被評為全省優秀黨員、山東省十大法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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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專項帶動辦案


山東檢察機關圍繞“美麗山東”和“海洋強省”建設,在沿海7地市部署開展“守護海洋”檢察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全省立案92件,辦理訴前程序案件65件,提起公益訴訟案件11件,其中行政公益訴訟案件1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10件,清理近岸固體廢物、垃圾和海洋油汙1.2萬噸,封堵排汙口13個,督促收繳行政罰款7300餘萬元,追繳海洋漁業資源修復費946萬元,有效維護了海洋生態安全。


開展“攜手清四亂、保護母親河”專項行動,立案88件,辦理行政訴前程序案件79件,提起公益訴訟案件2件。督促清理汙染水域15.45畝,整改拆除違法建築20餘萬平方米,清理生活垃圾、建築垃圾3.4萬噸,有效整治了黃河沿岸“亂佔、亂採、亂堆、亂建”現象。


開展“保障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 專項監督行動,省檢察院與省市場監管局聯合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全省共發現食品藥品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597件,立案575件,辦理訴前程序案件530件,提起公益訴訟54件,有效淨化了食品藥品安全市場環境。


開展“等”外領域探索,在安全生產、交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新領域辦理訴前程序案件116件。濟寧泗水縣院針對部分中小學周邊商超未按要求設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標誌、向未成年人出售香菸製品等問題,向相關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對轄區內菸草零售網點進行整頓,完善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的長效監管機制,切實維護了青少年身心健康。


開展公益訴訟“回頭看”活動,對2018年辦理的公益訴訟案件集中開展檢查審視,重點排查行政訴前程序案件是否存在虛假整改、糾正違法不實、事後反彈回潮及檢察建議制發不規範、不合理、司法化不足等問題,找準癥結原因,充分運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監督智慧,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依法起訴一批未整改到位的案件。針對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造成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險的情形發出檢察建議後,97.9%的行政機關能夠在訴前程序階段積極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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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進共識凝聚合力


2019年9月,省人大審議通過《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對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的內涵、外延作出具體規定,明晰了工作原則、主要內容、監督方式和保障機制,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授權檢察機關對教育、就業、安全生產、道路交通安全、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網絡信息安全、金融等公益訴訟“等”外領域進行探索,為全省檢察機關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提供了地方立法支撐。


2019年12月,省檢察院與省自然資源廳、財政廳等十四家行政機關聯合會籤《關於在公益訴訟檢察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意見》,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和相關行政機關在公益訴訟工作中的協作配合,形成公益保護合力。


不斷提升監督質效


研究制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中對整改修復效果進行第三方評估的指導意見》,對行政機關訴前檢察建議以及訴訟中行政機關、違法行為人的整改落實情況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通過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約檢察員及行業專家等擔任第三方評估人員,參與辦理公益訴訟案件中對整改修復效果的評估活動,對受損公益修復情況出具評估意見,確保公益修復效果,提升公益訴訟的辦案質效和影響力、公信力。


為規範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職權運行,研究制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明確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評判標準的指導意見(試行)》,嚴格把握檢察權的邊界,明確界定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判斷標準,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理性、科學評估,確保案件取得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省檢察院成立以分管院領導為組長的公益訴訟智慧管理平臺開發項目組,現階段已完成1.0版本的開發,重點開發了線索管理、決策管理和知識管理功能。在線索管理部分,已完成內外網數據採集、線索分析、智能分類;在決策管理方面,已實現對案件線索不同的來源、領域、地域、涉及行政機關等內容的自動分類和可視化展示功能;在知識管理方面,已錄入全國和全省相關典型案例及公益訴訟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170部,並提供案件類型、領域、法律位階、所涉行政部門等多維度檢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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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山東檢察機關進一步加大辦案力度,以專項活動為抓手,在辦理好傳統“4+1”領域案件的基礎上,力爭實現辦理等外領域案件新突破;從人大、政協、行政機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和團體中聘任公益保護監督員,助力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建設公益訴訟法治教育基地,開展公益訴訟宣傳週活動;加強公益訴訟檢校合作交流,推動公益訴訟工作理論化和專業化水平,推進山東檢察公益訴訟工作再上新臺階。



文字|樊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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