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的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2、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 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 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 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3、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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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四條
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 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 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 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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