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認定後,公眾的錢能退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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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認定後,公眾的錢是否能退回,還要看是否被犯罪嫌疑人揮霍、警方是否能追回。

根據《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176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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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但是實務中會出現,錢款揮霍一空,不足以返還,以及受害人信息以及對應的錢款有時沒有一個明確真實的項目表等等情況。因此目前的案件不是百分之百確保可以返還到被害人手上。


刑辯視角


難說!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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