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我来到“三江源”核心地

从青海挂职回来,已经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了,但我一直牵挂着那里,牵挂着我和青海检察同仁们一起办理的案件,特别是其中一起发生在“三江源”的侵害公益案。那是2019年5月,我被江苏省检察机关选派到青海省海南州检察院支援公益诉讼工作不久后接到的第一项办案指导任务。

接到任务的第二天,在耗时3个多小时、驱车200多公里后,我到达了位于黄河与大石坝河交汇处的案件现场,那里位于兴海县,正是“三江源”的核心地带,只见近2万立方米的砂石料堆放在河道不远处,为采砂建造的简易房、私拉的电线杆和电线醒目地立在眼前,因为持续的非法开采,原本的河道流向已经改变,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

兴海县检察院检察官仪晓英告诉我,2018年6月12日,兴海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当地唐乃亥乡中村砂石场无证采砂,致使该区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他们于7月5日立案,同年10月25日向当地农牧和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很快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步骤和整改时限。但是,2019年6月,兴海县检察院落实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回头看”时,却发现这个砂石场依旧存在,行政机关给出的解释是,现场堆放的近2000吨砂石料将用于移民安置工程建设。

我和仪晓英在向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后,发现移民安置工程建设方案根本没有使用唐乃亥乡中村采石场砂石料的计划,我们调取了相关证言和书证,不仅证实了采石场没有按方案整改,更证实了部分行政机关长期未依法履行职责。

调查后,我们决定把这个案件办成法治教育的样本,但是兴海县检察院的同仁又向我提出一个问题,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才算精准呢?这个问题事关最后诉讼主张的确定与落实,而行政公益诉讼是新增职能,对于诉讼请求等还没有标准答案,且当地此前没有办理过类似的案件,承办检察官有些拿不定主意。

“我觉得应该可以提出两个诉讼请求:一是确定行政机关行为违法;二是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经过深思熟虑,并借鉴了泰州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之后,我提出了建议,先后得到了兴海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海南州检察院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认可。

2019年9月,兴海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定行政机关行为违法,并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同年12月13日,我已经完成挂职工作回到了江苏,那天上午,我在青海检察的微信公众号上看到了题为《海南州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的文章,详细讲述了这个案件已经于12月12日开庭审理,兴海县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兴海县检察院检察长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参加庭审诉讼活动,同时邀请兴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旁听庭审,全州各县院主管检察长及业务干警观摩了庭审,法院当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在2020年6月30日前整改完毕,恢复河道原貌,当地检察机关正在继续跟进监督整改情况。至此,我悬了好久的心才放下。

在青海的6个月里,我一共办理、指导办案10余件,每次在外出调查办案的路上,看着蓝天白云,远处的高原草场,山边清澈的河流,能够和青海的检察同仁们一起通过公益诉讼工作保护青海的生态环境,共同在“三江源”生态保护等方面作出努力,我觉得很充实也很幸福。

(口述:江苏省盱眙县检察院检察官 张旭伟 整理:卢志坚 汪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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