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處置危險廢物超過3噸將構成犯罪,應如何判定“非法處置”?

花一豔


非法處置危險廢物超過3噸將構成犯罪,是近來為打擊危廢行業亂像,保護環境的有力措施,非法處置我覺得有以下幾方面的考慮:

1.我國實行的是危廢收集,儲存,處置經營許可證制度,凡是想從事危廢行業必須向縣級以上的環境主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證,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不按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廢收集,儲存,處置的經營活動,或者就是違反了《固廢法》。我國的經營許可證分兩大類:即危廢收集,儲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廢收集經營許可證。危廢收集經營許可證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鎳鎘電池的收集經營活動。

由此可見凡是沒有取得上述兩個證的話從事危廢相關業務都是違法行為。

2.取得了相應的許可證,但是沒有相關的處置工藝,設施等,或者有設施不利用,為了減少企業運行成本,對危險廢物胡亂傾倒,掩埋,丟棄等行為都是違法的。根據最新的環保法超過3噸將構成犯罪。現在隨著對環保監管力度的加大,這種情況以後會越來越少。

3.對有些企業有相關許可證,也確實是經過處理的,但是處置不過關,相應的一些指標沒有達到相關行業的標準,如尾氣排放不達標,廢水處理不達標等等,現在這種情況比較常見,又比如政府查的嚴時我的處理就達標,不嚴時時隨便弄弄,這也是違法行為,只不過這種行為相對比較隱蔽,需要主管部分加大檢查力度以及有人舉報才能避免,當排汙不達標並造成一定後果時也會追究其刑事責任,如一類汙染物超標3倍,二類汙染物超標10倍都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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