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簡不能顛覆《史記》記載,但也證明秦朝並非一味嚴刑峻法

過去我們對秦朝的認識,一般來源於傳世文獻資料,而這些資料又大多從漢朝人的角度來描述,最典型的就是《史記》。這些文獻基於“他者”的立場去看秦國,雖然不能說完全不客觀,但終究不如秦人基於“我者”看待自己翔實可靠。

除了傳世文獻外,近代考古陸續發現了一些青銅、石刻、陶泥、璽印等秦系文字資料,但數量終究有限。直到1975年底,湖北雲夢縣睡虎地11號秦墓發現了一批秦代竹簡,代表秦史研究進入一個全新階段。

經學者研究,這1155枚竹簡及殘片80片可以分為十篇。分別是:《編年紀》《語書》《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鈔》《法律答問》《封診式》《為吏之道》《日書》甲種和《日書》乙種。

其中《編年記》記錄的是秦昭王元年(公元前306年)至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的歷史,《語書》是秦王政二十年(前227年)南郡守騰發佈的文書,《為吏之道》是講官吏的行為規範,《日書》是卜筮書籍,其餘五種都是法律、司法解釋、案例彙編。

睡虎地秦簡不能顛覆《史記》記載,但也證明秦朝並非一味嚴刑峻法

睡虎地秦簡中,最引人注目的,正是《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鈔》《法律答問》與《封診式》這五種法律文書。文獻中的秦朝法律主要有律、令、制、詔四種,律是國家頒佈的成文法,令、制、詔是皇帝臨時發佈的命令或指示,與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而睡虎地《秦律》五種的出現,還告訴世人,秦朝法律的組成還包括法律解釋與規定程序的司法文書。

《秦律十八種》是關於秦律的法律條文和術語,其中包括《田律》《倉律》《廄苑律》《倉律》《金布律》《置吏律》《軍爵律》《傳食律》《工律》《工人程》《徭律》《關市》《行書》《效》《均工》《司空》《內史雜》《尉雜》《屬邦》等。

此外還出土一部單行的《效律》,與《秦律十八種》的《效》一部分相同。大約《效律》是一部完整的法律,而《秦律十八種》則是摘抄了十八種法律的一部分,其中涉及的主要是經濟方面與行政方面的法律。

除了《秦律十八種》和《效律》,《法律雜鈔》主要也是法律條文,其中涉及的主要是軍事方面的法律,是研究秦朝兵制的重要資料。

關於《徭律》,有這麼一條:“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殹也,及詣。水雨,除興”。大致意思是:為朝廷徵發徭役,如有耽擱不徵發,應罰二甲。遲到三天到五天,斥責;六天到十天,罰一盾;超過十天,罰一甲。所徵發人數已足,應儘速送至服役場所。如遇到降雨不能動工,則可以免除本次徵發。

看到這條法律,我們想到什麼?對,就是陳勝吳廣起義。

睡虎地秦簡不能顛覆《史記》記載,但也證明秦朝並非一味嚴刑峻法

在《史記·陳涉世家》裡,提到秦二世元年的時候,徵調閭左去漁陽服戍役,陳勝、吳廣是屯長,當時天降大雨,道路不通,很可能會失期,而“失期,法皆斬”,所以直接導致秦末農民大起義,然後就是秦朝的滅亡。

許多人見到這條想當然認為,睡虎地秦簡顛覆《史記》記載,要麼是陳勝要麼是司馬遷設下的騙局。但真實情況可能沒這麼陰謀論,因為《法律雜鈔》有戍律的記載,可能戍律與徭律存在一定區別;也可能戍律算是一種徭律,但注意這是秦始皇以前,秦二世完全可以更改法律。所以可能他們都沒說謊,強行“打臉”《史記》不妥。

然後就是《法律答問》,這是《秦律》五種最有特色的一部分。多采用問答的形式,對刑法條文和術語作出解答,其中有的已經超出了條文的本身,可以視為“判例法”,作為成文法的補充;也有一部分是對訴訟程序的說明。

《封診式》,主要就是對官吏審理案件的要求,也有一部分是對案件程序的說明,其中也包含了一些案件的內容。從形式上看,《秦律十八種》《效律》《法律雜鈔》比較接近,《法律答問》則與《封診式》更接近。

睡虎地秦簡不能顛覆《史記》記載,但也證明秦朝並非一味嚴刑峻法

在《法律答問》中,我們可以看到如下案例。已知身高六尺以上是秦朝的刑事責任年齡,類似今天的年滿14—16週歲,只是秦朝卻是以身高為標準的。大家可以先思考一下:

1、甲偷牛時身高六尺,被關押一年後,長到了六尺七寸,對甲如何處罰?

2、甲身高不足六尺,放牧時馬受驚亂跑,吃了別人莊稼,對甲如何處罰?

3、甲教唆乙盜竊殺人,得到贓款十錢,乙身高不足六尺,對甲如何處罰?

4、甲為人妻,身高不足六尺,逃離夫家之後被捕獲自首,對甲如何處罰?

在這四個案件中,第一個案件就令人大跌眼鏡,結局是判處完城旦的刑罰,也就是剃了鬍鬚從事徒刑。那麼,秦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居然是以審判時為標準,而不是像今天《刑法》一樣以犯罪時為標準。第二個案件也令人目瞪口呆,結局竟然是不必賠償,而不是像今天《侵權責任法》一樣適應無過錯責任。

第三個案件,甲因為是教唆犯,要被被分裂肢體處死的磔刑。第四個案件則複雜點,如果是政府登記的合法婚姻就不受處罰,如果是非法婚姻就要受處罰。

睡虎地秦簡不能顛覆《史記》記載,但也證明秦朝並非一味嚴刑峻法

從這四個案件的判決結果來看,秦朝法律當然有不近情理之處。雖然已經具備了刑事責任年齡的概念,但實際上這點很容易被破壞。如果你犯罪時不夠六尺,官府可以關押到長高為止;如果你是非法婚姻的女性,逃婚同樣要被處罰;如果你受到其他人的連坐,那不管幾歲都一樣處罰。

但秦律畢竟有了這種概念,可以說受到儒家“矜老恤幼”的影響,而並非一味主張“嚴刑峻法”。整體來看,罪與量刑之間還算是一個較為合理的尺度。

睡虎地秦墓11號墓主名喜,曾擔任縣主管刑案的獄掾這一職務,可見他對於法律是非常愛好的。對比隔壁的4號墓墓主衷把兩位兄弟的遺書木牘帶入墓葬,喜卻將一系列法律文書作為陪葬品。我們透過這兩千年前的竹簡,仍然可以看見一位勤勉職守、愛崗敬業的秦國小公務員身影。

參考文獻:

高敏:《睡虎地秦簡初探》

侯旭編著:《雲夢睡虎地秦簡的發現》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

《雲夢睡虎地秦墓》編寫組:《雲夢睡虎地秦墓》


林屋公子,文史作家,主攻先秦秦漢史。系今日頭條簽約作者,悟空問答簽約作者,澎湃歷史專欄作者,網易歷史專欄作者,百度ta說合作作者,全歷史合作作者,出版有《先秦古國志》《先秦古國志之吳越春秋》《山海經全畫集》實體書三種,作品散見於《國家人文歷史》《北京晚報》《醒獅國學》《百家講壇》《威海晚報》等報刊雜誌及自媒體。感謝閱讀,歡迎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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