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負責舉證責任的主要是?

carleo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舉證責任的分配】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第二十七條 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三十二條 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

行政賠償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方舉證。

擴展資料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第三十五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三十六條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第三十七條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參考資料:中國普法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不必在乎wo是誰


法官一定要原告舉證,但是一定不認。證據確鑿又怎樣?打不贏是事實,法院的啥錢都是政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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