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机关非在编人员“同工同酬”合理吗?对哪些人有效?已有政策


新的规定下发以后,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相比之前也有了一定的增长,并且根据所处的岗位和级别不同,基本工资都有一定幅度的上调,对于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工资标准也提升了一部分,相对于前几次改革这次改革后工资增加的幅度对比前几次改革也提升了许多,如果换算成具体的数额的话,也就是相当于每个月增加了将近300元的工资。

在编的编外人员是指非组织部、人事局组织考试招聘,而是由用人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编外人员通常又可分为工勤人员、合同制工作人员、临时工,工勤人员目前已取消岗位,可参加转岗考试,成为正式编制人员,而合同制及临时工则依然处于编制之外。由于各个单位编制数量有限,为了推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单位就以自身或下属企业的名义招聘编外人员,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临时工、合同工。


事业机关非在编人员“同工同酬”合理吗?对哪些人有效?已有政策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与单位确认的是人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在编人员的待遇不是按照《劳动法》调节的。而是依据《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条例》,其入职条件、学历、经历与合同制人员不一致,而且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职称工资。而职称工资是评聘结合的,所以工资组成不一样,因此同工缺乏依据。

《劳动法》里的同工同酬指的是合同制人员的同工同酬,合同制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同工同酬,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与单位确认的是雇佣关系而不是人事关系,其待遇依据《劳动法》,其待遇在录用方式、劳动报酬来源、适用法律上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同。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许多单位把过去纯粹意义上的“临时工”转变为“劳务派遣人员”,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合同,与用人单位并无合同关系的职员,劳务派遣实质可以说是临时工的新形态。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

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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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同工同酬就真的无望?山东省正式下文:事业单位里在人员控制总量范围内的工作人员要同工同酬!

事业单位在人员控制总量内依法依规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人员控制总量内的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职称考评、岗位聘用、考核奖惩、薪酬分配、社会保险、管理使用等方面,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同工同酬,同等待遇。人员控制总量内所有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报送实名制人员变动情况。

选人用人有六项自主权,《通知》明确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依规行使用人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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