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劳务派遣中关于“同工同酬”的要求

劳务派遣中关于“同工同酬”的要求

实务中,劳务派遣用工和劳动合同用工“同工不同酬”的现实,一直是劳务派遣被广泛诟病的重要原因,《修改决定》也是再次强调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利如何在实践中落实,这里所谓的“同酬”是指多大范围内的同酬,是劳动者全部收入和福利待遇的等同,还是工资收入或者基本工资的等同,这些问题在实务中也一直是争论不断。《修改决定》虽然在这些方面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但进一步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过去不少企业通过在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收入上实现同酬,而在奖金、提成等可变收入的分配上做文章来规避同工同酬的规定,但《修改决定》施行后,明确了同酬包括“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这项规定要求企业在奖金、提成等工资收入的分配制度上对劳务派遣用工和劳动合同用工须一视同仁,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扭转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的差异化分配制度。

本次《暂行规定》在上述《修改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并也是首次在法规中明确将“同酬”扩大到了“福利待遇”方面,这将给企业未来的用工带来极大的挑战,可以预见,未来有关派遣员工主张“同工同酬”的劳动争议会越来越多。

案例

劳务派遣员工要求同工同酬,能得到支持吗?

2010年1月4日,陈某被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甲公司,从事仓储工作。陈某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2年1月4日起至2014年1月3日止,并约定陈某的劳动报酬根据甲公司所指定的工资标准执行。陈某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及加班工资组成,无餐费补贴。2013年4月1日,陈某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10年1月4日至2013年3月31日的餐费补贴和年终补贴。

劳务派遣中关于“同工同酬”的要求

审理结果

法庭审理中,陈某主张甲公司正式员工均享有餐费补贴及年终补贴,其作为劳务派遣员工,应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陈某提交姓名为“张某”的工资单,指出该人为甲公司的正式员工,与陈某从事同样工作,其每月享有200元餐费补贴。

甲公司辩称,不存在“张某”这一正式员工。而且,公司与陈某双方没有约定餐费补贴及年终补贴,公司员工的收入情况各不相同,不存在所有员工均享有上述补贴款项的情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陈某主张同工同酬,应当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提供的“张某”的工资单,真实性无法确认,同时,陈某亦未举证证明“同工”的情形,即其与“张某”具有相同的劳动技能、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了相同的劳动业绩等。因此,对于陈某要求支付餐费补贴和年终补贴的请求不予支持。该案历经仲裁、一审和二审终审,陈某的诉请均未得到支持。

律师点评

劳务派遣案件中“同工同酬”问题的处理,一直是实务中的一个难点。具体来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员工劳动报酬标准的确定,二是员工之间“同工”的具体认定。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只有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会按同工同酬的原则处理,因此,只要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标准,原则上就应按劳动合同执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都是由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直接签订的,这就要求用工单位监督好劳动合同的签署,尤其在派遣开始前明确好员工的工资标准,以避免在日后的争议中处于被动。

其次,由于“同工同酬”具有抽象性,“同工”到底如何认定也是实务中的一大难点。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46条的解释:“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实践中,员工“从事相同的工作”比较好把握,而“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却很难把握。由于劳动过程是一个抽象的过程,“等量的劳动”、“相同的劳绩”,这些标准往往难以完全量化,正因如此,《修改决定》第63条提出了“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概念,即“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也就是说,用工单位只要在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上做到一视同仁,就会被认定为遵守了“同工同酬”原则,而员工之间的收入是否确实存在差距则在所不问。这就要求单位在制定薪酬管理制度时,应根据劳动者素质和工作表现的若干因素对工资等级、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避免依员工的身份关系来划分不同的待遇标准。

HR应对

1.目前来讲,关于同工同酬案件鲜有员工胜诉的判例,员工举证不能,是败诉的主要原因。用工单位应做好薪酬制度等文件的规范和清理工作,避免在制度上出现针对派遣员工的歧视待遇,自掘坟墓。

2.用工单位在设置用工体系时,应尽可能避免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的“混岗”,一方面保证派遣员工只合法使用在“三性”岗位上,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根本上杜绝“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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