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名下開立的保證金賬戶能否被凍結、扣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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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部分被執行人為規避執行,以法院凍結的銀行賬戶為保證金賬戶為由阻止法院執行賬戶內存款。對此,法院應正確審查該賬戶是否屬於保證金賬戶,其賬戶內存款是否為保證金,該資金是否具備金錢質押屬性,以防止不該扣劃的被扣劃、應該扣劃的反而解除凍結。本期乾貨小哥以民事執行程序中,對被執行人名下開立的保證金賬戶能否凍結、扣劃為基礎,整理了相關裁判規則和司法觀點,供讀者參考。

法信碼 | A7.G22100

信用證開證保證金


民事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名下開立的保證金賬戶能否被凍結、扣劃?


民事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名下開立的保證金賬戶能否被凍結、扣劃?


法信·裁判規則


1.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作為信用證項下支付資金的保證金,應當視為被特定化,執行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進行扣劃——長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

案例要旨:在國內開立不可撤銷的信用證,被執行人作為開證申請人在開證行設立信用證保證金賬戶。該賬戶內的資金作為信用證項下支付資金的保證金,應當視為被特定化,執行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進行扣劃。有證據證明開證銀行履行了對外支付義務後,執行法院應當根據開證銀行的申請立即解除凍結措施。但是,在信用證被轉讓的情況下,還應堅持排除信用證付款的欺詐例外原則,審查轉讓過程的合法性。

案號:(2019)京0109執異41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門頭溝區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9年第32期


2.法院僅可以凍結被執行人貸款保證金賬戶,不能扣劃該類賬戶的資金——江西某置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例要旨:被執行人的貸款保證金賬戶內款項已特定化,專用於貸款質押擔保,構成動產抵押,法院僅可以凍結,不能扣劃該類賬戶的資金。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9年12月5日第8版


民事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名下開立的保證金賬戶能否被凍結、扣劃?


3.銀行未有效佔有控制的賬戶不認定為保證金賬戶,法院可予以扣劃——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對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執行異議案

案例要旨:名為保證金賬戶,但未明確約定賬戶及賬戶內資金專用於質押擔保,實際上賬戶內資金可由存款人自由支取、支配,銀行未能有效佔有、控制,應認定未達到特定化的要求,該賬戶不屬於保證金賬戶,不成立金錢質押,銀行對賬戶內資金不享有優先受償權,法院可依法予以扣劃。

案號:(2015)溫樂執異字第18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溫州市樂清市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年第8期


4.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開立在金融機構的保證金賬戶資金時,對保證金賬戶資金取得金錢質權的債權人,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分行訴吳江市金鑫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案例要旨: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開立在金融機構的保證金賬戶資金時,對保證金賬戶資金取得金錢質權的債權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並足以排除扣劃的強制執行措施。而認定債權人對賬戶資金是否享有質權,應從當事人是否存在質押合同關係、質權是否設立以及賬戶資金的保證金功能是否已喪失等三個方面進行審查。

案號:(2017)蘇0509民初9282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原吳縣市法院)

來源:《裁判的力量》徐清宇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版


5.在強制執行中,法院對按揭貸款保證金賬戶可以採取凍結措施,在保證金質押解除條件成就時才可予以扣劃——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高埗支行案外人執行異議糾紛案

案例要旨:房地產開發商以開設按揭貸款保證金專用賬戶方式向銀行提供擔保,達到貨幣實質上的特定化,在性質上屬於動產質押中的貨幣質押。在強制執行中,法院對按揭貸款保證金賬戶可以採取凍結措施,在保證金質押解除條件成就時才可予以扣劃。對於銀行以對保證金賬戶中資金享有質權而提出異議的,應當適用案外人異議程序進行審查。

審理法院: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0期


法信 · 司法觀點


獨立保函開立保證金的性質

關於獨立保函的開立保證金是否具有金錢質權的性質,司法實踐中一直缺乏定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規定,信用證開證保證金屬於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向銀行申請對國外(境外)方開立信用證而備付的具有擔保支付性質的資金。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時,依法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銀行因信用證無效、過期,或者因單證不符而拒付信用證款項並且免除了對外支付義務,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證款項並從信用證開證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款額後尚有剩餘,即在信用證開證保證金賬戶存款已喪失保證金功能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但是,對於獨立保函開立保證金缺乏相應的規定。

我們認為,保函申請人為申請開立獨立保函而繳納的保證金,以專用賬戶的形式特定化以區別於普通賬戶,並移交開立人佔有的,即符合金錢特定化、以轉移佔有方式公示這兩項條件的,構成金錢質權。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時,依法可以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但如果開立保證金被混同於一般資金或存在其他喪失開立保證金功能的情形時,人民法院則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因此《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同)第二十四條吸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的精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對獨立保函開立保證金作出了相應規定。

此外,《規定》還對獨立保函的生效、權利義務終止、轉讓、開立人追償權等問題作出了規定,具有較強的實踐意義。由於涉港澳臺獨立保函參照適用涉外獨立保函的規定,通過適用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司法解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即可得出相應結論,故《規定》未以專門條文加以規定。

綜上所述,《規定》的出臺,為我國法院處理獨立保函糾紛提供了重要的裁判依據,為獨立保函交易當事人的行為提供了完善、可預期的法律指引,也為各國獨立保函司法實踐提供了極具參考價值的裁判規則。相信《規定》的實施,必將對促進我國獨立保函業務的規範有序發展、服務和保障“一帶一路”建設,起到積極有效的作用。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民事法律文件解讀(總第157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7~28頁。)


法信 · 法律依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時,依法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凍結和扣劃的某項資金屬於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人民法院審查後,可按以下原則處理:對於確係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不得采取扣劃措施;如果開證銀行履行了對外支付義務,根據該銀行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如果申請開證人提供的開證保證金是外匯,當事人又舉證證明信用證的受益人提供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時,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凍結措施。

二、如果銀行因信用證無效、過期,或者因單證不符而拒付信用證款項並且免除了對外支付義務,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證款項並從信用證開證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款額後尚有剩餘,即在信用證開證保證金帳戶存款已喪失保證金功能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

三、人民法院對於為逃避債務而提供虛假證據證明屬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對於按照特戶管理並移交開立人佔有的獨立保函開立保證金,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保證金賬戶內的款項喪失開立保證金的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

開立人已履行對外支付義務的,根據該開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開立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北京市法院執行案件辦理規範》(銀行存款的執行部分)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案件時,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

如果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凍結和扣劃的某項資金屬於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人民法院審查後,可按以下原則處理:對於確係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不得采取扣劃措施;如果開證銀行履行了對外支付義務,根據該銀行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如果申請開證人提供的開證保證金是外匯,當事人又舉證證明信用證的受益人提供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時,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凍結措施。

如果銀行因信用證無效、過期,或者因單證不符而拒付信用證款項並且免除了對外支付義務,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證款項並從信用證開證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款額後尚有剩餘,即在信用證開證保證金帳戶存款已喪失保證金功能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

人民法院對於為逃避債務而提供虛假證據證明屬於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二)》

問題十一:金錢債權執行中,開證行作為案外人以案涉銀行賬戶系信用證開證保證金賬戶或該賬戶內的資金系質押保證金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該如何處理?

答:金錢債權執行中,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賬戶或賬戶內的資金實施執行,開證行作為案外人以案涉銀行賬戶系信用證開證保證金賬戶或賬戶內的資金系信用證質押保證金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執行,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一)案外人在人民法院實施執行之前已經開立了合法有效的信用證並依合同約定將案涉銀行賬戶設定為質押保證金賬戶;

(二)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實施執行之前已經將案涉銀行賬戶交由案外人實際管理、控制的;

(三)案涉銀行賬戶內的資金僅作為關聯信用證的專屬資金用於質押業務而非其他業務,同時案涉資金在人民法院實施執行之前尚未喪失保證金功能的;

(四)案外人在人民法院實施執行之前已經實際履行了對外支付義務的,或者申請開證人提供的開證保證金為外匯且信用證受益人提供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

(四)案外人在人民法院實施執行之前已經實際履行了對外支付義務的,或者申請開證人提供的開證保證金為外匯且信用證受益人提供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

信用證保證金賬戶內的質押資金喪失保證金功能的情形是指銀行因信用證無效、過期或者單證不符等原因拒付信用證款項並且免除了對外支付義務的情形,以及銀行已經對外支付了信用證款項並從信用證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款項之後尚有剩餘資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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