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發有法》第三期-會起草合同嗎?李明帶您一起設計合同(上)


《無發有法》第三期-會起草合同嗎?李明帶您一起設計合同(上)

各位朋友,歡迎和李明律師一起走進《無發有法》欄目第三期。

買賣/承攬合同可以說是作為實體企業日常經營過程中最最常見的對外簽訂的合同類型,同時,買賣/承攬合同訴訟糾紛也是法院審理最多的商事合同糾紛類型。作為企業法律顧問,最基本的工作就是能夠為企業量身定製相應的合同文本。現李明律師就買賣(承攬)合同條款內容如何設計進行詳細講解。期待各位朋友提出意見。

一、公司常用的合同類型

銷售合同、採購合同、承攬合同(定作方、承攬方)共4類。

買賣/承攬合同條款的設計及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防範—以銷售合同為模板進行講解。

二、合同法明確規定應當具備的基本條款

1、主體(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

6、價款或者報酬、結算方式;

7、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8、違約責任;

9、解決爭議的方法;

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三、合同條款出現的問題與風險防範

(一)主體

甲方:XXXX公司/ 公司項目部/經理部

乙方: 公司

請問:甲方主體是否適格?會導致什麼風險?

1、避免該風險的手段:主體與資信審查

(1)確認一般企業的民事主體資格,以最新年檢的營業執照為準;

(2)有資質要持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等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應認定有效。其他內設機構不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

(3)調查其資信狀態,判斷其履約及清償能力。

(4)審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A單位名稱錯誤(多省、少市);

B合同相對方無資質 (生產銷售鍋爐、壓力容器、起重設備等特種設備的企業:《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或與自然人簽訂施工合同、再比如施工企業的相關資質)合同相對方無資質可能導致的後果:合同無效或本工程質量不合格且無法通過相關部門驗收的法律風險。

2、風險防範措施(主要針對初次合作的企業):

(1)初次合作的,必須保留對方蓋鮮章的合同締約方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稅務登記證(複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以及其他有關文件;對方須加註“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字樣。

(2)主體資格合格:具有通過最新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3)欲籤合同標的符合當事人經營範圍,涉及專營許可證或資質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4)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5)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由開戶銀行或會計(審計)事務所出具的資信證明、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6)對於重大合同及金額較大、影響較大的合同,還須瞭解和審查合同締約方的履約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7)合同締約方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得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做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並應對擔保人適用本條規定進行審查。

(二)標的、數量、質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

1、法律規定(節選):

(1)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2)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2、避免該風險的手段:

(1)與技術、生產部門密切配合,明確具體約定質量要求;

(2)降低拒收、退貨條件,保障使用需要;

(3)嚴格付款條件;

(4)設置專項違約金條款;

(5)應標明名稱、型號、規格(雙方共同認可)、品種、等級等;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描述要準確;不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數量要準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符合國家規定,建議技術部門加以明確。

(6)國家有強制性標準的,應寫明該標準的代號全稱。如有多種標準的,應約定與合同標的相適用的標準,並寫明質量檢驗的方法、責任期限和條件、質量異議期限和條件等;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7)審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質量標準不明。採購合同文本中,企業標準約定不明,建議以甲方企業標準並滿足本合同之目的。初次合作建議詳細約定,或以樣品為標準等,銷售合同中,該問題不大,銷售車輛以公告內容為準。

(三)價款或者報酬、結算方式

1、不履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義務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方未給付增值稅發票或給付的增值稅發票無效,屬銷售方未全部履行合同義務,購貨方有權要求銷售方給付有效的增值稅發票。由於銷售方的原因不能給付增值稅發票,導致購貨方不能抵扣進項稅款,或被稅務機關依法追繳所抵扣進項稅款的,購貨方可以此作為損失要求銷售方賠償。”[北京高院]

2、審查合同中出現的問題

(1)價款金額計算錯誤;

(2)大小寫金額不一致;

(3)單價標準寫錯,應該是“元”,寫成“萬元”;有些合同有總價,無單價。

(4)價款構成出現矛盾之處。如合同價款已包含運費,但合同條文中仍然寫明:買方另行支付運費。

(5)支付方式相矛盾,“貨到驗收合格後付款”與“款到發貨”同時並存,容易引起爭議。

(6)本意是“定金”,卻寫成“訂金”。

(7)未具體明確出具發票的時間、發票種類。

3、風險防範措施

(1)合同價款的構成範圍需要明確;

(2)合同價款金額的計算、大小寫保持一致;

(3)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價款或報酬數額、計算標準、結算方式和程序;

(4)條文切忌出現矛盾之處;

(5)明確是寫“定金”還是“訂金”,瞭解“定金”與其他概念的區別;定金不等於訂金、預付款、押金、保證金;

(6)開具發票的相關提示:提前開具發票的法律風險。

(7)在採購合同中,如採用貨到付款的支付方式,則建議明確為:“貨到驗收合格後付款”而非“貨到付款”。

(未完待續)

李明律師從事法律工作十年,在公司法務管理領域經驗豐富,較擅長公司內控治理、企業收購、企業培訓、勞動人事、應收款管理、合同審查等企業經營法律風險防範;同時對於民商事中的合同糾紛、金融借款糾紛等訴訟案件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李明律師對於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有較為深刻的理解,根據自身實踐經驗已在多個企業成功實踐了事前防範(分解工作流程,提示法律風險,構建防範體系)—事中控制(跟進履行狀態,制定應對方案,控制法律風險)—事後補救(制定補救措施,提供解決方案,定期總結評估)的企業法律風險防控體系。通過多年為企業法律事務的服務,李明律師認為:事前防範>事後補救。

李明律師始終努力踐行以非訴的方式為客戶提供法律防火牆,在訴前解決爭議,為企業的良性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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