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兩個證明標準

民事訴訟一般證明標準:高度蓋然性;對於欺詐、脅迫等待證事實的證明標準為“排除合理懷疑”。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一百零八條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法律對於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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