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河南终结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

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路治欧 文/图

今日起,河南终结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从12月20日起,河南终结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当天,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宣布了这一消息。有律师高度评价其意义,称:“历史将记住这个日子。”

在发布会上,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刘天华宣读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意见的“硬核”是:

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本意见自2019 年12 月20 日起施行,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这意味着人身伤害赔偿“同命不同价”正在被终结。根据现行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医疗费、护理费等都是据实赔偿,不存在城乡差异,但是,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存在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个不同标准,二者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因此,社会上称之为“同命不同价”,一直备受诟病。

采用城乡两种不同标准的差距有多大?刘天华介绍,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比农村居民多1.8万余元,人均消费性支出城镇居民比农村居民多1万多元。因此,计算基数不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相差会特别大。

为什么选取这三类案件进行试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说,在试点案件类型上,充分考虑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民群众可接受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案件数量及试点价值等因素。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量大,在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占比也大,案件当事人多涉农,具有很大的普惠价值。

据她介绍,这次统一城乡标准的试点在全省统一试行,是为了确保不同地市和区县在同类案件中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出现同类案件在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裁判结果不一,造成案件当事人难以理解和接受。

史小红副院长在发布会详述了意见出台的背景。今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指出要“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9月2日,最高法院下发通知,授权各地高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省高院在专项调研、摸底调查、横向比较其他省份试点工作等基础上,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制定了符合我省情况的试点工作意见。

她说,我省是农业大省,农业人口众多,进城务工人员也多,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统一城乡标准,能够最大程度地促进实现城乡融合,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国家治理目标,减小城乡差别,实现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红利,实现公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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