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未徵先佔、以租代徵行為如何審查?

行政機關在未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以及完成徵收程序的情況下,以租代徵,違法佔地,違法嗎?行政機關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請參看最高法王中高訴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政府、聊城市東昌府區侯營鎮人民政府、聊城市東昌府區財政局土地行政強制、行政賠償案。

最高法:未徵先佔、以租代徵行為如何審查?


一、案情簡介

2013年10月15日,侯營鎮政府、聊城市東昌府區侯營鎮侯營村民委員會(簡稱侯營村委會)、東昌府區財政局簽訂《西環南環路徵用土地補償協議》。侯營鎮政府、東昌府區財政局和侯營村委會均在該協議上加蓋公章並由負責人簽字,劉培國作為市城區”五環工程”建設(東昌府區)徵地拆遷指揮部領導也在該協議上簽字。該協議載明,經東昌府區區委、區政府研究決定,徵用侯營村屬”五環工程”西環、南環路地段的土地265141平方米,其中農用地210036.86平方米;被徵用土地在辦理土地徵收手續前土地徵用補償價格為每年按畝產800斤小麥、800斤玉米計算,小麥價格為上年度國家保護價,玉米價格為當年度11月1日玉米收購價,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本年度補償款。王中高系侯營村村民,在本村有承包耕地。2014年2月26日其承包土地因”五環工程”被東昌府區政府和侯營鎮政府佔用,佔用承包地未辦理土地徵收手續。

二、最高法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本案中,王中高所承包的土地是為農村集體土地,東昌府區政府、侯營鎮政府佔用該土地進行建設前應嚴格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依法徵用。東昌府區政府、侯營鎮政府在未依法辦理審批以及完成徵收程序的情況下,以《徵用土地補償協議》代替審批徵收佔用王中高承包土地,不僅於法無據,而且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王中高所承包的農田被違法佔用,其合法權益將遭受損害,具有依法取得行政賠償的權利。違法行政行為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本案存在的未徵先佔,以協議代替徵收決定的違法行為,東昌府區政府、侯營鎮政府應當積極主動採取補救措施,及時糾正違法行政行為,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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