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從事校車服務還嚴重超員,普定一男子被判刑!

開車不超員 人人都安全

安全無小事 事事守規則

校車作為連接家庭與學校的安全紐帶,安全問題一直不容忽視,12月18日,普定縣首例非法從事校車營運載人嚴重超員案在普定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被告人湯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兩個月,並處罰金壹仟元。

非法從事校車服務還嚴重超員,普定一男子被判刑!


案件回顧

2019年9月30日,普定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到補郎交通秩序整治小組(補郎鄉派出所)移交案件,整治小組查獲一輛非法從事校車業務的小型客車(核載9人),車上搭載29名小學生,超員達2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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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初步偵查,駕駛員為補郎鄉補郎村湯某,2019年3月份開始駕駛自用小車固定接送補郎鄉倉田村多名學生,上午七點半左右送至學校,下午接回倉田村,每名學生按一學期200元的費用收取,因嚴重超員,湯某的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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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9日,普定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將案件依法移交普定縣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

★庭審★

2019年12月18日,普定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黑校車”嚴重超員交通案件,全縣中小學校、幼兒園園長及相關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百餘名受邀旁聽案件的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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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結束後,人民法院進行了宣判:被告人湯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兩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壹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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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鏈接

2015年8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刑法修正案(九)將校車和客車嚴重超載入刑,目的在於防患於未然,通過嚴厲打擊危險駕駛行為來預防危險事故的發生。要知道,若等慘案發生後再追究刑責,司機儘管受到了懲罰,但事故造成的損失和傷痛已無可挽回,這方面教訓可謂觸目驚心。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針對“奪命校車”事故頻發,我國於2012年4月5日就以國務院令(第617號)頒佈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對校車服務提供者、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校車通行安全、校車乘車安全、法律責任等都有嚴格的規定。其中第七章,對生產或銷售不合格校車、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黑”校車、超載超速等不安全不規範行為、以及發生校車安全事故等事項,進行了明確的責任界定。

貴州交警提醒

超員已入刑

為了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和公共利益

廣大駕駛員要拒絕超員違法行為

遵法守法,安全文明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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