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否可直接向法院起訴嗎

某村民老柯承包的山頭不久前被政府徵收,相應的補償款也及時劃給了東木村村委會。村委會召開了分配補償款的會議,確定了分配原則和標準,但是因為村委會不久後就進行了換屆選舉,所以分配補償款一事在此之後就沒了動靜,被新成立的村委會以各種藉口為由擱置了起來。老柯左等右等著了急,思前想後決定向法院提請訴訟,他的請求能夠被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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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土地補償費的補償對象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之後應當召開村民會議進行合理分配。同時,海南省政府2006年印發的《海南省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也為解決本案例所涉及的問題提供了借鑑和參考,該辦法對徵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使用做出了地方性的規定。其中,第14條談到,徵地補償費的使用應當經過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2/3以上的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第15條則指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自治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徵地補償費使用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徵地補償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每年度徵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張榜公佈,接受村民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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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村民要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付土地補償費的,必須滿足兩個條件:首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已經收到了徵地單位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其次,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經過了民主決議進行了分配。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經過合法的程序進行分配的話,村民是無權直接起訴的,只有在當經過了合法的程序,並對土地補償費進行了分配,但集體組織找其他藉口不予支付的情況下,村民才可以直接起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求其支付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因此,在本案例中,新的村委會沒有及時合理地支付土地補償費,老柯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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