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女子因传销案获缓刑后重操旧业,法院会如何审理?


案件聚焦:女子因传销案获缓刑后重操旧业,法院会如何审理?

被法院判决缓刑理应该好好悔改,但有人却非但不悔罪,反而重操旧业,干起传销的勾当。


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传销案,判决撤销缓刑,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小丽(化名)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2014年6月,张小丽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因该罪,张小丽被羁押1年1个月2日。


经上海宝山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龚某伙同许某某、王某(另案处理)等人,筹建爱能集团,并以江苏煜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耀公司)作为经营实体,在其他关联公司辅助、配合下,以推销商品为名,推行线下加盟、线上发行原始商单的营销模式发展“爱芝莓”会员。


● 线下煜耀公司以推销黑莓原液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加盟费、进货款获得加入资格,会员按照缴纳金额组成旗舰店、中心店、社区店的上下线层级。通过采用发放推荐奖、管理费等方式,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 线上煜耀公司以“资产证券化”为名,发行以黑莓酒等商品为标的物的原始商单,夸大盈利前景,诱使会员购买后在平台上进行交易,并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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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丽是煜耀公司宝山旗舰店店长,负责本地区的社区店、中心店的管理及联络宣传等工作,除获取直接、间接推荐返利外,还根据本地区销售总额收取管理费。经审计,宝山区214名会员支付煜耀公司1172.3万余元,收到煜耀公司485.8万余元,收支差额686.5万余元,发展深度为9层;被告人张小丽收到煜耀公司返利及管理费共计155.8万余元。


2018年11月3日,张小丽至宝山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张小丽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具有从犯和自首情节,且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小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小丽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小丽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张小丽当庭认罪态度好,前罪被判处缓刑后在社区表现良好,被告人张小丽本次犯罪主观恶性较轻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另,被告人张小丽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小丽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请求对被告人张小丽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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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


张小丽结伙他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形成上下线关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人数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处罚。


张小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但张小丽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判决张小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撤销原闸北法院上述判决中的缓刑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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