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內四次酒駕 果真成了酒駕“老油條”

2019年11月29日19時30分許,王某東接到妻子電話叫其去高鐵站接她,王某東此時正一人在家中吃飯,期間喝了大概四兩白酒,在明知自己喝酒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況下,依然心存僥倖,駕車上路。

19時40分許,王某東駕駛陝A號牌白色金盃牌小型普通客車經文林路、彩虹一路進入玉泉西路,沿玉泉西路由東向西行駛時,遇秦都交警大隊民警檢查,民警對王某東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發現王某東涉嫌酒後駕駛,隨即將王某東車輛進行扣留,將王某東帶至陝西咸陽核工業二一五醫院進行人體血樣採集。經檢測,王某東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9.10mg/100ml。

隨後,王某東因涉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民警口頭傳喚至秦都交警大隊接受調查,經調查,王某東所持有駕駛證已被咸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於2019年7月吊銷,經進一步核實:

王某東於2018年5月18日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咸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渭城大隊作出罰款1000元並處暫扣駕駛證6個月、記12分的處罰、2019年6月10日因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咸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渭城大隊立案偵查,在取保候審期間(2019年7月25日)又因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興平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刑事拘留六天後被渭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同年11月29日,再次因涉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被秦都交警大隊立案偵查。

當詢問王某東明知自己曾多次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為什麼還要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時,他告訴民警,因為他妻子今天來,他心情好,所以就在明知自己駕駛證已被吊銷,還喝酒的情況下開車上路。

王某東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規定。現王某東已被秦都交警大隊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辦理之中。(記者郭朝霞 通訊員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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