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有汙漬滑倒顧客裝修物業均須賠償

□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張 晶

2018年6月,李芳(化名)在新疆烏魯木齊市河南路某城市廣場的健身房運動完後,到該廣場地下車庫準備駕車回家,因踩到車庫地面上的一攤汙漬導致摔倒受傷。

治好傷後,李芳來到城市廣場索賠,但物業公司表示汙漬是某裝修公司產生的裝修垃圾,應由裝修公司擔責,裝修公司又將責任推到清運垃圾人員劉剛身上,劉剛也直喊冤,這個責任到底該由誰承擔?

今年3月,李芳將三方訴至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物業公司辯稱,李芳是由於踩在傾灑在地面上的塗料而摔傷,該塗料是裝修公司僱來清理裝修垃圾的劉剛傾灑的,所以應由裝修公司與劉剛承擔全部侵權責任。裝修公司則辯稱,劉剛承包了清運該公司裝修垃圾,且費用已結清,他們之間是承包關係不是僱傭關係,故此事與他們無關。劉剛則表示,自己清理的垃圾都是裝修公司事先裝在袋裡的,和某裝修公司是僱傭關係。且裝修公司並未告知他垃圾袋裡裝有液體塗料。事發後,他給李芳賠付了3000元賠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裝修公司雖然表示自己與劉剛屬於承包關係,但未向法庭出示證據。劉剛在裝修公司安排的時間、地點從事清運垃圾的事務,劉剛提供勞務受某裝修公司的支配,雙方應屬僱傭關係。根據相關規定,劉剛作為僱員不承擔侵權責任,裝修公司作為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裝修公司向李芳賠償2.5萬餘元;物業公司在2800餘元損失額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劉剛不承擔責任。裝修公司不服,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烏市中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物業公司是否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關鍵在於其是否有過錯,李芳所受的損害是否屬於物業公司能夠防止或者制止的損害範圍。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物業公司作為該廣場車庫管理人,有注意防範危險發生的義務,應及時清除地上的汙漬。但是物業公司未能盡到清除的義務,導致李芳摔倒受傷,所以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民事責任。而李芳通過車庫時沒有注意道路安全情況,自身亦有責任。

法院認定裝修公司首先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在其預見和能夠防範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法院認定裝修公司承擔90%的責任,李芳負擔10%的責任,物業公司在李芳全部損失不超過10%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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