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釋法:房屋買賣未達成,也需付中介費!違約需謹慎

法官釋法:房屋買賣未達成,也需付中介費!違約需謹慎


購房是一件非常繁雜的事情,因此很多人都會選擇中介,因為中介手中掌握著大量房源,且專業經紀人對交易流程更加清晰。


但是,日常生活中還是會出現很多在購房中下,由居間服務費引發的糾紛案件。


那麼,房產未實際成交,是否需要支付佣金呢?答案是肯定的。


案例1


在一起中介費糾紛中,賣房人高先生、買房人劉先生與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同日,高先生與劉先生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雙方房屋買賣權利義務關係。


之後劉先生未能買成房屋,因此沒有支付中介居間服務費9萬元。最後,法院判令劉先生支付中介費1萬元。


案例2


王先生通過某中介公司看中位於廣州天河區的某物業,並於當日與業主楊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支付定金3W元。同日,王某與該中介公司簽訂《中介服務合同》,約定中介服務費為5W元。


但隨後王先生投資的股票大跌,為攤低股票成本,王先生又反悔,沒有交易成功,而與業主私下進行了和解,但是中介公司還是憑藉《合同》向王先生討要了中介費用。


案例3


中山劉先生通過中介公司看中一套價值328萬元的房子,在三方簽訂合同後,劉先生又反悔,最終沒有交易成功。但是,中介公司還是憑藉《合同》向劉先生討要近10萬元中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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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點:是否促成合同簽訂


在這些案件中,關鍵點在於中介作為居間服務人,是否促成了買賣合同的簽訂成立,完成服務內容。


法院審理查明,居間服務的具體內容及完成標準為:


(1)提供房屋買賣信息;

(2)提供與買賣房屋相關的交易流程、交易風險、市場行情諮詢;

(3)協助買賣雙方對房屋進行實地查驗;

(4)協助並促成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法官釋法:房屋買賣未達成,也需付中介費!違約需謹慎


在案例1中,買賣雙方確認已提供上述(1)(2)(3)(4)項服務,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合同目的是購買房屋,中介雖提供了居間服務,但並未促成該項交易的實際成交。


且中介人員未對購房人資質進行審查,未充分履行其居間職責,從公平角度考慮,中介的居間服務費金額理應予以酌情減少。


在案例2和案例3中,中介公司作為居間人,已促成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即使涉案房屋最終沒有交易,也不影響賣房者向房產中介履行支付佣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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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釋法:《合同法》規定公平原則


法官表示,根據《合同法》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房產經紀人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從《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考慮,買房人與中介公司有了相關約定,但是在房屋未實際成交的情況下,考慮到中介公司履約情況、買房人簽約目的以及合同未成交的原因等因素,買主還是有需要向房產經紀人履行支付佣金的義務;


而大部分律師認為,合同簽訂,買賣合同雙方的交易已經達成,中介機構已經完成了“居間”服務,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原因系客戶造成的,他們應當對此承擔全部責任,房產經紀人可以追要合理的佣金。


另外中介公司作為交易的第三方,會對買賣雙方身份的真實性、房產證的真實性進行必要的審查,替購房者承擔了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所以,各位購房客們,即使你看不到房產中介的努力與盡心,也不得不看到法律的威嚴,違約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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