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中,常會被問到的問題是:這個會不會留下案底啊?對我和家人以後找工作會不會有影響?
下面揭曉答案
大家所說的“案底”是一種通俗的說法。一般指某人違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司法機關通常用犯罪記錄一詞來表述,也就是一個人因其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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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的職業限制
1、不能當兵
根據《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第八條規定,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2、不能考錄公務員
《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3、不能做教師、會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影響子女就業
1.子女不能當兵。根據《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第八條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係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2.對子女考錄公務員、國企、事業單位等有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其子女的政審結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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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都能做遵法、學法、守法、用法的公民。不要留下案底,影響自己和子女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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