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委會向社區集體辭職了,社區不告知全體業主,業委會也不告知業主。這是否違規?

用戶110177367205


題主說的這種情況不可能出現。

業委會是由業主們通過業主大會選舉出來的,辭職是它的自由。

但它沒有任何利益理由、實際上也不可能不向業主說明自己已辭職。

業委會經常和業主和物業打交道,業主們去找它時,它不能裝作沒有辭職,繼續履行職務吧?

它一定會貼出一紙聲明,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辭職。

不要把這件事情說得像小偷進屋盜竊一樣,鬼鬼祟祟的。

至於向社區說明,是正常的。因為業委會成立向住建局備案要經過社區蓋章,它的辭職也不是說走就走,畢竟包括公章資料等有些工作要交接。沒有業委會的小區,社區居委有法定權力代行業委會職權。



醉太平II


這種狀況我就經歷過,本人因為住在一個小區十來年,認識的業主多,後來也因為前物業是在太不像話,管理混亂,到處都是關係戶,和一些熱心業主組建了業委會,全程在社區指導之下完成,並且所有業委會成員都無拖欠物業費記錄,在社區全有繳納物業費發票的複印件留檔。業委會剛成立,就開始有人質疑新業委會會不會和物業勾結,是不是會不交物業費,停車費等等,當時我們也根據小區現實存在的問題和物業多次交涉,在實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通過社區指導對該物業進行了解聘並且引進來新物業,新物業引進之後,對於小區停車尚能算進行了規範化管理,對於消防通道停車予以取締,之前小區車位到處亂停,寸草不生,對車位重新劃分,原來地面大概停放有車四百多輛,但是消防通道,消防登高處,轉彎角,綠化帶全是車,這些本不該停車的地方當然理所應當不讓停,不然發生火災消防車不能及時救援這責任算誰的,業委會也要跟著背黑鍋,正規能停車的車位就變成了360個,然後奇葩的各種言論就出來了,業委會不交物業費,不叫停車費,減少地面車位是為了幫開發商賣車位等等。而且這只是眾多事件之中的一件,出多了幾次也是在心累。毅然找社區,住建局物業科辭職,社區也多次挽留,好不容易小區狀況有了較大改變,不要前功盡棄。我和社區明說,我覺得你們對業委會保護工作不夠,我交了停車費,物業費,平時有日常工作要做,回小區還有小區事物,又沒拿一分錢,只是大半身家在這個小區,希望這個小區環境好點,自身資產不要貶值。如果一有人造謠,你們可以讓警方介入,查麼,如果業委會有問題就抓,如果沒有,我只要求最起碼造謠者治安拘留最起碼一天,給我寫個悔過書全小區公示,以證清白。社區書記也明說,做不到,希望你們清者自清。我也只能回覆他:“再見。”本來就是公益事業,不需要忍辱負重。隨後發了個群公告,我不玩了,誰願意做,誰來做,位置給你讓出來了,群裡整天覺得有好處的,你可以來做了,好處你有機會來拿了。結果都過去一年多了,我的空缺還沒人補進,質疑的時候一個比一個能說,真要你自己上了,全縮在後面。業委會真實誰做過誰知道,你好好做,也總有一大堆人質疑,反正這輩子我進過一次,再也不想進了。


鯉躍江東


一、小區業委會向社區集體辭職,

二、社區不告知全體業主,

三、業委會也不告知業主。

這三點每點都是錯誤而且不合法!一、社區對本社區轄區內的小區業委會只是監督指導作用,而不是上級主管的管理部門。業委會的備案部門(比如在福州是房管局,其他地方可能不同),所以業委會無權向社區提出辭職。社區也無權接受業委會的辭呈。業委會成員是小區全體業主通過雙過半投票選舉產生的民間組織。業委會做事要對全體業主負責並接受全體業主監督!業委會全體成員辭職。必須召開業主大會通過雙過半投票表決才能合法辭職。所以業委會成員必須向全體業主提出辭職才合法。

二、社區對轄區內的小區業委會成員的全體辭職。社區可以在其所管轄的小區出公告告知全體業主有業委會全體成員辭職的大事。並定好召開全體業主大會的時間。這才合法!不管哪一方的不告知業主的做法都是違法的。

其次如果是業委會內個別成員的辭職就可以按照正常的法規程序進行就可以:

業委會主任主動辭職應該向業主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得到業主委員會同意並由業主委員會從業委會成員中再選舉一名委員當主任。

在沒有主任職務人員期間,選定副主任暫代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可以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以書面方式提出辭職請求的;

(二)不履行委員職責的;

(三)利用委員資格謀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擴展資料

業主委員會除依法履行職責外,同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

(二)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三)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六)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擬訂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八)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壺山林氏


業委會首先應該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向大會提出辭職。

因為業委會是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又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向業主大會這個小區的最高權力機構提出辭職才是應有之義。

應該向大家講清楚辭職的理由,並且彙報前期工作和財務狀況。在大會同意辭職並做出臨時維持小區工作之後,再向街道辦事處書面報告。

如果突然撂挑子,是不合適的。這對小區正常的管理秩不利。

有擔當的人,不能對不起當初大家投票選你的那份信任。


執中bj1


奇怪啊,業委會憑什麼向社區辭職?我們要弄清楚業委會到底是幹嘛的,屬於誰的,是個什麼性質的組織,到底是對誰負責,不負責任應該怎樣被罷免,不想做了的又該怎麼辭職。

1.業委會是小區的自治組織,不從屬於任何一級部門。可能有人覺得物業管理條例上說,業委會應該在社區和街道的監督下成立,所以應該接受社區的管理。其實這就是一種錯誤的觀念。

2.業委會是屬於業主大會直接授權的機構,也就是業委會的一切都只有業主大會才是最直接的領導,所有的一切都應該向業主大會負責。無需對什麼部門負責,也不是對個別業主負責,所有的一切都應該以業主大會的決議為準。

3.業委會的成員都是義務性的,不領一分錢的工資。因此,很多小區的業委會在成立之初是雄心勃勃,可是最終還是會被生活的壓迫所擊垮。短期的義務勞動是可以,可是又有多少人能夠幾年一直義務勞動?何況,業委會受到業主的風言風語是很多的。不做不錯,做多錯多。業委會不管如何做,都會有一部分業主因為一己私利而誣陷造謠業委會成員的工作。因此很多人會在一段時間以後,無心再做業委會的工作。畢竟吃力不討好。

4.如果業委會確實不負責任的,那麼誰最有權免去業委會職務?業主大會是小區事務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屬於全體業主做出的決定。業委會就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業主大會行使權力。如果業委會確實無法代表業主利益,那麼只要有20%以上的業主簽名提議召開業主大會,然後由業主大會投票決定罷免業委會成員並選出新的業委會。

5.業委會應該向誰辭職。上面已經提到,業主大會是小區的最高機構,那麼所有的一切都應該向業主大會交代。辭職需要向業主大會交代原因,並由業主大會投票決定。如果業主大會不同意辭職的,那麼應該到任期屆滿。如果業主大會同意的,那麼應該選出新一屆業委會成員,並將業委會工作進行移交。

我小區也曾經發生業委會成員為了癱瘓業委會而辭職的事情,但是,由於程序不到位,沒有向業主大會提交辭呈,僅僅是向社區和街辦提交辭職報告。這樣做的目的僅僅是社區街辦和那幾個人為了配合物業,癱瘓業委會後由物業動用維修基金。後來由於我們的舉報和投訴,原先的所謂辭職不成立!但是,最終業委會也有名無實了,真的很可惜啊。

希望業主們能夠真心支持業委會,真心對自己的小區負責,而不是為了一己私利,誣陷和破壞業委會的正常運作,道聽途說的結果就是自己的權益被損害了。


說天評地鹽城哥


那些不交物業費,叫囂著取消物業,要求自治的就以下幾類人:

一:心理陰暗,有偏執型人格障礙傾向,對任何人任何事都質疑的人。

二:在某一個侷限的小群體裡,有些許的優越感,不明就裡卻維權意識超強之人。

三:極度自私,感覺身邊的任何人與事,都能給自己帶來便利或者好處才合理的人。

真正對小區好的人,不會堵路,不會拒交物業費停車費。因為他們知道,瞎鬧影響的不是那幾個工作人員,而是整個小區業主的利益。他們的做法是:

一:你們愛鬧不鬧,我沒空跟著你們折騰。

二:拿出自己有力的可行性分析報告及方案,擺明自己的立場態度,並將最後的結果放在臺面上,讓服務方自己選擇。

別說一個數千上萬人的小區,一個村幾百人,有選出過為民做主的村長嗎?自治在我們國家就是笑話。


巔峰老奴


。。。哎。。。業委會就是違規了,你又能怎麼辦,而且實際上也並不違規。。。只是做的地道點,居委應該要小區書面告知一下全體業主。。。

。。。上海這邊有地方法規明確規定了業委會成員書面提交辭職算資格自然終止,就是和把房子賣了不是業主的那種情形一樣了。。。

。。。很多地方法規都規定了,業委會不能正常履職由居委會代為履行業委會職責,並且應當立即組織增補或者換屆改選程序,上海地方法規是明確規定業委會成員不足1/2立即啟動換屆改選程序。。。

。。。但是,業委會辭職雖然辭職了,可是小區還是在運作。。。人雖然不做了,但是銀行那邊一般新的沒上臺,小區維修資金賬戶相關印章印鑑卡無法變更。。。地道點還是希望辭職歸辭職,章留下包括銀行印鑑卡上備案的私人印章暫時留給居委。。。便己為人


一殺豬者一


首先需要看你所在的地區的一些具體規定。僅就全國性法律法規及規章的現彺規定而說:

1、業委會沒有道理向社區辭職,社區也沒有義務告知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是業主的物權組織,居民委員會是社區居民群眾性組織。這是兩個互無隸屬關係的不同性質的組織。如果不是因為恰好有些業主因居住關係而成為了這個社區的居民,居民和業主本來就是定位完全不同的兩個身份。

2、業委會職能應當遵守法律的規定並符合議案規則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會要求業主委員會向全體業主公示,當然,這並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強制性。

3、業主委員會因辭職而形成的缺員,應當及時補選,缺員超過二分之一時,必須補選。全體辭職時,應當組織業主大會進行改選。當然,這同樣是道德義務,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強制性。

業主委員會從本質上說就是一個“道德”組織,本身也並不具備多少強制性,業主委員會委員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算是業主的“義工”。相當多的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本源動力就是針對所謂的“黑物業”的。但往往成立後,在真正面對物業管理的具體事物時會感覺力不從心,甚至大失所望。因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他們很快就會發現事情遠非想象中的那麼簡單,有些原來的主張與實際相去甚遠,甚至完全不是那麼回事兒。這種顛覆性的認知反轉面前,很多人會大失所望,進而選擇放棄。辭職是最常見的一種選擇。因為很多人的初衷或許只是“呼風喚雨”,但結果卻是事與願違。有些業委會在成功炒掉“黑物業”後,往往使得小區陷入另一個陷阱中,有些甚至發生小區動盪,進而又“激活”了又一批“沉默大多數”。變成了業主們新的對立面。如果無法妥善處理,辭職或許就是唯一選擇。而業委會的辭職中,大部分既不涉及財務問題,也不涉及組織問題,所以經常會出現拂袖而去的情況,這並不奇怪。

在業主委員會集體辭職後,業主可以請求屬地街道辦事處幫助組織業主補/改選,當然,業主也可以自行組織。當然,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居民委員會來幫助。但這種情況下很難實現,因為業主委員會的集體辭職是對業主自組織能力的一個重大打擊。

正因為業主委員會這個機構的不穩定性,很多地方法規及規章都會加以考慮,並在條款中加入“沒有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工作的。。。”這個前置條件,以保證很多與社區有關的公共政策與行政措施的順利實施。

問題中的“是否違規”需要根據具體的地方性政策來確定,不能一概而論的。但在大部分情況下,均不構成違規。



眾裡尋她仟百渡


首先,業委會向居委會提出辭職,程序就不對,業委會不是居委會和辦事處認命的,法律上也沒有響應的隸屬關係!這種辭職屬於無效!其次,業委會是一個組織,如果業委會成員真的是集體辭職,就必須由街道辦事處在15天內,在小區進行公告,並確定業主大會召開時間和審議投票是否通過業委會成員集體辭職行為!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做出新一屆業委會成員的報名和選舉工作!否則就辦事處就是不作為!


商者無域13765151


提這個問題的朋友沒有把這個問題的前提說清楚,也就是這個小區有沒有物業公司?如果沒有,業委會就是小區物業的實際管理人,它義務承擔起了小區物業自治管理的職責,因此他們的工作需要所有業主的信任理解支持和配合,人心都是肉長的,累死累活無一分錢的報酬,還要承受業主的不理解甚至其他無端的猜疑和責難,長此以往,誰都不會持久下去!第二種情況就是小區有物業公司管理,這樣的話業委會集體辭職也不會對小區物業管理產生長期的影響,大不了重新選舉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