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會長:切不能以“亂抗訴”對待“亂上訴”

認罪認罰從寬後又反悔上訴?

金羊網訊 記者董柳報道: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及實施以來,出現了部分被告人以認罪認罰換取從寬後又提出上訴的現象。針對這一“反悔”的現象,一些地方的檢察機關採取以“抗訴”對抗“上訴”的辦法。如何看待這一“反悔”現象,如何看待檢察機關以“抗訴”對抗被告人“上訴”的情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副部級專職委員、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會長鬍雲騰,在其撰寫的文章《去分歧凝共識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徹落實》中給出了他的分析。

在“正確對待被告人的上訴權”部分,胡云騰指出:“自速裁程序試點以來,關於認罪認罰案件被告人的上訴權問題,一直存在爭論。”

他認為:“這涉及三個層面的問題,一是從法律規定上看有沒有?這個答案應當是肯定的。因為刑事訴訟法並沒有取消認罪認罰從寬案件被告人的上訴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未改變兩審終審制,加之可適用認罪認罰的案件範圍沒有限制,所以被告人享有上訴權是毋庸置疑的。”

“二是如何對待認罪認罰案件被告人的上訴權問題,個別辦案機關出現了一些非理性的做法,有的以‘抗訴’對抗‘上訴’,即在法院採納量刑建議的情況下,因被告人上訴而提出抗訴。還有的以‘抗訴’代替‘上訴’,即在法院未採納量刑建議依法作出判決但被告人未上訴的情況下,提起抗訴。前者反映出個別辦案機關不能容忍被告人反悔的心態;後者反映出不能正確對待法院依法判決的心態。無論是哪一種心態,都應當調整,要正確對待被告人的上訴權和法院的依法裁判權,切不能以‘亂抗訴’對待被告人的‘亂上訴’。第一,要有容忍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訴權的度量,應當將此作為當事人監督自己辦案是否公正的一個手段或者一個渠道;第二,如果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因自願認罪認罰已經得到好處的情況下,判決後又反悔上訴的,二審法院應當嚴格審查。屬於非自願認罪認罰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違背具結協議上訴無理的,不予支持,該依法發回的,堅決發回,不再按認罪認罰案件從寬程序處理,讓‘失信被告人’付出程序與實體雙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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