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戶口未遷出能否參與分配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徵收分配方案確定時,外嫁女是否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判斷其是否享受承包地徵收補償款分配的依據。出生起即落戶,後未將戶口遷出,戶籍未曾變動,原始取得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與其他成員享有同等的權利義務。雖然村委會對於土地徵收等集體收益的處置,可以根據自治原則自行制定分配方案,但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而侵犯村民的合法權利。村委會以外嫁女為由拒絕分配土地徵收等集體收益,於法無據,侵害了外嫁女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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