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人以公民身份舉報,是否具備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主體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覆》([2013]行他字第14號)的規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

舉報人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或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取決於舉報人是否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只有舉報人在為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時,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才有可能侵犯其合法權益。如果舉報人僅僅是以公民身份,行使憲法、法律賦予公民的控告檢舉或投訴舉報的權利,而非為了自身合法權益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的,其與行政機關就其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沒有利害關係,不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2019)最高法行申9729號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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