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院發佈涉黑涉惡案件典型案例(圖)

安徽省高院發佈涉黑涉惡案件典型案例(圖)

  全省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情況新聞發佈會


  中安在線、中安新聞客戶端訊 12月13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全省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情況新聞發佈會,會上發佈了安徽法院涉黑涉惡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向勇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經審理查明:2011年以來,被告人向勇夥同徐垚、陳林等人多次實施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向勇為組織、領導者,以徐垚、陳林等人為積極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11年至案發,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賭博、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破壞生產經營、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30餘起,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造成1人死亡、3人輕傷、2人輕微傷、數十人財物受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被破壞等危害後果,並通過開設賭場、高利放貸、收取賭場保護費以及插手礦山工程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獲利840餘萬元,嚴重破壞了人民群眾正常生活秩序和相關企業生產秩序。

  巢湖市人民法院以向勇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0個罪名,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600萬元,罰金450萬元;其他26名同案犯亦分別被判刑。後向勇等不服上訴,合肥中院二審依法裁定維持原判。

  案例二、被告人範宏正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經審理查明:2011年以來,被告人範宏正利用其逞強鬥狠的作風,以獄友名義積極拉攏刑滿釋放人員、吸收社會閒散人員,多次有組織實施了持械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破壞生產經營、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逐步形成了以範宏正為組織者、領導者,以田燦、張峰等人為骨幹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組織在太和縣為獲取經濟利益和爭奪強勢地位,實施多起暴力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在太和縣城區域內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太和縣人民法院以範宏正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2個罪名,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26名同案犯亦分別被判刑。後範宏正等不服上訴,阜陽中院二審依法裁定維持原判。

  案例三、被告人謝大周等惡勢力犯罪集團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案

  經審理查明:2015年以來,被告人謝大周等人在合肥市高新區經營環球二號期間,糾集王長寶等人為經營獲利、擴大影響、爭強好勝、逞兇鬥狠,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環球二號會所內外多次故意實施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被告人謝大周、姚俊峰等人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長寶、王金培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合肥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以謝大周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2個月;其他27名同案犯亦分別被判刑。後謝大周等不服上訴,合肥中院二審依法裁定維持原判。

  案例四、被告人魯振龍等惡勢力犯罪集團綁架、非法拘禁、誣告陷害、合同詐騙案

  經審理查明:2016年以來,被告人魯振龍先後糾集被告人匡紅宇、朱銳等人與社會中介人員相勾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經營二手車行、處理民間債務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二手車貸合同,通過虛增債務、強立債權、收取高額中介費、服務費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逼迫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籌錢還款,行“套路貸”之實,後為強索債務採取綁架、非法拘禁、誣告陷害等手段侵佔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財物,逐步形成了以魯振龍為首要分子,朱銳、匡紅宇、高林、李洋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以魯振龍犯綁架罪、非法拘禁罪、誣告陷害罪、合同詐騙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4萬元;其他5名同案犯亦分別被判刑。後魯振龍等不服上訴,六安中院二審依法裁定維持原判。

  案例五、罪犯蔡家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依法不予減刑案

  罪犯蔡家才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賭博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於2012年12月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3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合肥中院於2017年6月19日裁定,對罪犯蔡家才減去有期徒刑8個月。

  2019年4月1日,執行機關安徽省廬江監獄向合肥中院提出減刑建議。經審理查明:罪犯蔡家才在服刑期間,能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合肥中院認為:罪犯蔡家才系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犯有數罪,且減刑頻次過快,為充分體現依法從嚴要求,綜合考察該犯犯罪性質、具體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遂裁定對罪犯蔡家才不予減刑。(記者 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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