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杜蕾絲澡巾”慘遭駁回

說起杜蕾斯,相信成年人都有所瞭解。它不僅是全球知名的兩性健康品牌,還憑藉著超強的營銷能力時常活躍在大眾視野,杜蕾斯一直被譽為營銷廣告界的一股清流,「蹭熱點的高手」「段子手」「年薪百萬的文案」等等都是它營銷的標籤。

“傍名牌”?“杜蕾絲澡巾”慘遭駁回

品牌熱度高就容易被別人傍名牌,搭順風車。近期,我們發現了一例涉嫌傍“杜蕾斯”品牌熱度的案例。

當“杜蕾絲澡巾”遇上“杜蕾斯”

據小編了解,第29532747號名為“杜蕾絲澡巾”的商標在2018年3月份提交了註冊申請,2019年6月17日商標局向申請人發送了《商標駁回複審案件評審意見書》。

經審查認為,申請商標與在避孕套上有較高知名度的“杜蕾斯”商標近似,易產生不良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

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上述《商標駁回複審案件評審意見書》提出申辯意見。商標局對“杜蕾絲澡巾”商標予以駁回。

“傍名牌”?“杜蕾絲澡巾”慘遭駁回


然而,申請人不服,提出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杜蕾絲”是申請人臆造的詞彙,與指定的搓澡巾商品具有緊密聯繫。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騙性,不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請人請求我局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複審認為,申請商標“杜蕾絲澡巾”指定使用在浴用織品(服裝除外)、搓澡巾商品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情形。但申請商標的主要識別文字“杜蕾絲”與在避孕套上有較高知名度的“杜蕾斯”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商標法》第十條為禁用性條款,不能通過使用獲得註冊。

“傍名牌”?“杜蕾絲澡巾”慘遭駁回


傍名牌、打商標擦邊球這事做不得!

近年來,為了儘快打響自家品牌,有些人走上了“歪門邪道”——傍名牌。明明買的是“康師傅”,細看卻是“康帥傅”;明明買的是“大白兔”,回家一看卻是“太百兔”······一些包裝相似的山寨商品混雜在正品當中,“傍名牌”打擦邊球,消費者稍不留意很容易就中了山寨商品的圈套,令人防不勝防。

該案中的“杜蕾絲澡巾”商標與“杜蕾斯”品牌相似度太高,而“杜蕾斯”的知名度很高,基於大眾的一般認識,很容易對產品來源混淆。我們無法判定申請人是否有主觀傍名牌的惡意,但是也藉此提醒大家,在申請商標時對於市場上的知名品牌要規避,而不要有意靠攏,有助於提高註冊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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