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汽車信披多宗違規遭責令改正 直接負債逾期29億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0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44號)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北京監管局對華泰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華泰汽車”)履行持續監管職責,發現華泰汽車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披露公司債券2019年度中期報告

截至2019年11月25日,華泰汽車未按規定披露2019年度中期報告。

二、未及時披露多項重大事項

1.華泰汽車山東榮成、天津、內蒙古鄂爾多斯等主要生產基地已停產。華泰汽車未披露生產經營發生的重大變化。

2.2019年7月23日,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將華泰汽車主體長期信用評級調整為BB,評級展望為負面,“16華泰01”、“16華泰02”、“16華泰03”信用等級調整為BB。2019年8月12日,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將華泰汽車主體長期信用評級調整為C,評級展望為負面,“16華泰02”信用等級調整為C,“16華泰01”、“16華泰03”信用等級調整為CC。華泰汽車未披露上述評級調整事項。

3.根據華泰汽車合併範圍內上市子公司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1月9日在上交所發佈的《關於大股東股份被司法凍結的公告》顯示,截至11月9日華泰汽車直接負債逾期金額合計約28.92億元,其中涉及訴訟金額為28.92億元。華泰汽車未披露到期債務違約未償還情況。

4.經查,華泰汽車及其合併範圍內子公司涉及多項重大訴訟,截至2019年11月22日被列入被執行人161項,涉及金額合計約28.57億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187項,涉及金額合計約3.56億元。華泰汽車未披露涉及重大訴訟情況。

5.經查,華泰汽車及所持有的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市華泰汽車車身有限公司、包頭市恆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華泰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等子公司股權被凍結。華泰汽車未披露主要資產被凍結情況。

6.2019年2月,華泰汽車全資子公司鄂爾多斯市華泰汽車車身有限公司股權結構發生變更,第一大股東由華泰汽車變更為深圳市炫鑫通電子有限公司;華泰汽車控制的全資三級子公司榮成華泰汽車有限公司股權結構發生變更,第一大股東由北京瑞祥新能源電動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變更為北京普輝顯示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8月,華泰汽車全資子公司包頭市恆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結構發生變更,第一大股東由華泰汽車變更為內蒙古海誠恆勝貿易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子公司作為華泰汽車主要子公司,股權變更事項屬於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披露事項,華泰汽車未予披露。

三、未能積極配合北京監管局現場檢查工作提供相關資料

北京監管局於2019年10月10日對華泰汽車下發現場檢查通知並附需提供資料清單,10月14日起對華泰汽車進行現場檢查,截至11月25日,華泰汽車仍未能按照要求及時、完整提供包括財務會計資料在內的多項資料。

華泰汽車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華泰汽車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華泰汽車應針對上述問題立即開展全面整改,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北京監管局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賬冊等資料,30日內完成全面整改並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北京監管局將視華泰汽車整改情況採取進一步的措施。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45號)顯示,華泰汽車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苗小龍作為華泰汽車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財務負責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屬於對上述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北京監管局決定對苗小龍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現要求苗小龍針對上述問題立即開展全面整改,督促公司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北京監管局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賬冊等資料,30日內完成全面整改並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北京監管局將視苗小龍和華泰汽車整改情況採取進一步的措施。

華泰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於2008-05-29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苗小龍,集團創始人張秀根,董事長張宏亮,財務總裁苗玉莉,執行總裁張金、行政總裁張偉斌、海外事業群總裁張校通,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委託生產及銷售汽車零部件、配件;投資與資產管理等。張秀根持股99%,苗小龍持股1%。

華泰汽車持有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曙光股份”,600303.SH)19.77%股份,為第一大股東。華泰汽車持有包頭市恆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15.47%股份,內蒙古海誠恆勝貿易有限公司於2019年8月26日入股包頭市恆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股84.53%。華泰汽車持有華泰汽車金融有限公司90%股份。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所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證券自律組織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披露債券募集說明書,並在債券存續期內披露中期報告和經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信息披露的時點、內容,應當按照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應當由受託管理人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債券存續期內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或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重大事項包括:

(一)發行人經營方針、經營範圍或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二)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三)發行人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

(四)發行人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發行人當年累計新增借款或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六)發行人放棄債權或財產,超過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十;

(七)發行人發生超過上年末淨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

(八)發行人作出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九)發行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或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十)保證人、擔保物或者其他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

(十一)發行人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十二)發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三)其他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處理,對發行人、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相關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華泰汽車集團有限公司)

〔2019〕144號

關於對華泰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華泰汽車集團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對你公司履行持續監管職責,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披露公司債券2019年度中期報告

截至2019年11月25日,你公司未按規定披露2019年度中期報告。

二、未及時披露多項重大事項

1.你公司山東榮成、天津、內蒙古鄂爾多斯等主要生產基地已停產。你公司未披露生產經營發生的重大變化。

2.2019年7月23日,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將你公司主體長期信用評級調整為BB,評級展望為負面,“16華泰01”、“16華泰02”、“16華泰03”信用等級調整為BB。2019年8月12日,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將你公司主體長期信用評級調整為C,評級展望為負面,“16華泰02”信用等級調整為C,“16華泰01”、“16華泰03”信用等級調整為CC。你公司未披露上述評級調整事項。

3.根據你公司合併範圍內上市子公司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1月9日在上交所發佈的《關於大股東股份被司法凍結的公告》顯示,截至11月9日你公司直接負債逾期金額合計約28.92億元,其中涉及訴訟金額為28.92億元。你公司未披露到期債務違約未償還情況。

4.經查,你公司及其合併範圍內子公司涉及多項重大訴訟,截至2019年11月22日被列入被執行人161項,涉及金額合計約28.57億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187項,涉及金額合計約3.56億元。你公司未披露涉及重大訴訟情況。

5.經查,你公司及所持有的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市華泰汽車車身有限公司、包頭市恆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華泰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等子公司股權被凍結。你公司未披露主要資產被凍結情況。

6.2019年2月,你公司全資子公司鄂爾多斯市華泰汽車車身有限公司股權結構發生變更,第一大股東由你公司變更為深圳市炫鑫通電子有限公司;你公司控制的全資三級子公司榮成華泰汽車有限公司股權結構發生變更,第一大股東由北京瑞祥新能源電動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變更為北京普輝顯示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8月,你公司全資子公司包頭市恆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結構發生變更,第一大股東由你公司變更為內蒙古海誠恆勝貿易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子公司作為你公司主要子公司,股權變更事項屬於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披露事項,你公司未予披露。

三、未能積極配合我局現場檢查工作提供相關資料

我局於2019年10月10日對你公司下發現場檢查通知並附需提供資料清單,10月14日起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截至11月25日,你公司仍未能按照要求及時、完整提供包括財務會計資料在內的多項資料。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針對上述問題立即開展全面整改,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我局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賬冊等資料,30日內完成全面整改並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視你公司整改情況採取進一步的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9年11月27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苗小龍)

〔2019〕145號

關於對苗小龍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苗小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對華泰汽車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泰汽車或公司)履行持續監管職責,發現華泰汽車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披露公司債券2019年度中期報告

截至2019年11月25日,華泰汽車未按規定披露2019年度中期報告。

二、未及時披露多項重大事項

1.華泰汽車山東榮成、天津、內蒙古鄂爾多斯等主要生產基地已停產。公司未披露生產經營發生的重大變化。

2.2019年7月23日,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將華泰汽車主體長期信用評級調整為BB,評級展望為負面,“16華泰01”、“16華泰02”、“16華泰03”信用等級調整為BB。2019年8月12日,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將華泰汽車主體長期信用評級調整為C,評級展望為負面,“16華泰02”信用等級調整為C,“16華泰01”、“16華泰03”信用等級調整為CC。公司未披露上述評級調整事項。

3.根據華泰汽車合併範圍內上市子公司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1月9日在上交所發佈的《關於大股東股份被司法凍結的公告》顯示,截至11月9日公司直接負債逾期金額合計約28.92億元,其中涉及訴訟金額為28.92億元。公司未披露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4.經查,公司及其合併範圍內子公司涉及多項重大訴訟,截至2019年11月22日被列入被執行人161項,涉及金額合計約28.57億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187項,涉及金額合計約3.56億元。公司未披露涉及重大訴訟情況。

5.經查,公司及所持有的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市華泰汽車車身有限公司、包頭市恆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華泰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等子公司股權被凍結。公司未披露主要資產被凍結情況。

6.2019年2月,華泰汽車全資子公司鄂爾多斯市華泰汽車車身有限公司股權結構發生變更,第一大股東由華泰汽車變更為深圳市炫鑫通電子有限公司;華泰汽車控制的全資三級子公司榮成華泰汽車有限公司股權結構發生變更,第一大股東由北京瑞祥新能源電動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變更為北京普輝顯示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8月,華泰汽車全資子公司包頭市恆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結構發生變更,第一大股東由華泰汽車變更為內蒙古海誠恆勝貿易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子公司作為華泰汽車主要子公司,股權變更事項屬於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應披露事項,公司未披露上述信息。

三、未能積極配合我局現場檢查工作提供相關資料

我局於2019年10月10日對華泰汽車下發現場檢查通知並附需提供資料清單,10月14日起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截至11月25日公司仍未能按照要求及時、完整提供包括財務會計資料在內的多項資料。

華泰汽車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你作為華泰汽車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財務負責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屬於對上述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現要求你針對上述問題立即開展全面整改,督促公司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我局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賬冊等資料,30日內完成全面整改並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視你和華泰汽車整改情況採取進一步的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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