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發佈學校安全事故處置方法,經濟補償金額一人在5萬元以下

12月6日,《河北省學校安全事故處置辦法》(下稱《辦法》)發佈,明確學校安全事故中受傷學生、傷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經濟補償要求的,補償金額限定在一人五萬元以內,同時“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農村中小學校和幼兒園,補償限額可以適當降低。”辦法還指出,在責任認定前,學校不得超過限額賠錢息事。

“補償金額限定在一人五萬元以內”,這一限額的制定依據是什麼?記者就此致電河北省教育廳,截至發稿電話未能接通。隨後記者諮詢了多位律師、專家,他們認為人身損害賠償要根據傷亡的程度結合具體情況認定,對於該《辦法》中的限額,如果當事人不同意,還需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

據悉,辦法中所稱學校是指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及取得許可的非學歷教育機構,所稱安全事故是指在校內發生的和由學校組織的校外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該辦法由河北省教育廳、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制發。

受傷、傷亡學生補償金額限定在一人五萬元以內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傷學生、傷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經濟補償要求的,學校應當本著人道主義原則先行與其協商,確定補償金額。補償金額限定在一人五萬元以內,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當通過校外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農村中小學校和幼兒園,補償限額可以適當降低。”

對此,北京聖運律師所主任王有銀認為,人身損害賠償要根據傷亡的程度,並結合具體情況來認定。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校園安全事故中學生傷亡的具體賠償標準,而是統一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執行,即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殘疾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標準。其中,最壞結果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司法解釋的賠付標準是遠高於5萬元的。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鄧學平表示,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應當由國家層面的法律或司法解釋來確定,河北省出臺的《辦法》中所定的標準是個調解標準,如果當事人不同意,還是要走訴訟程序,還是要按國家標準來。

在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看來,賠償要基於兩個原則,一般的校園意外傷害事故,按照保險理賠;若是學校的責任問題,還應當通過法院依法解決。

受傷害者親屬協商代表不超過5人

《辦法》明確,發生安全事故後,學校應當立即啟動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及時開展救助受傷人員。發生1 人以上死亡、3 人以上重傷和影響較大的安全事故,學校黨委書記或校長要負責牽頭處置,必要時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學校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牽頭處理。

同時《辦法》要求,學校應當按照規定,主動、適時公佈或者通報事故 信息,明確接待媒體、應對輿情的部門和人員,增強輿情應對的 意識和能力。對惡意炒作、報道嚴重失實的,學校應當及時發聲、 澄清事實。

發生安全事故後,《辦法》要求,學校應及時通知受傷害者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告知事故處理的途徑、程序和相關規定,主動協調,積極引導以法治方式處置糾紛。司法行政部門應為符合條件的受傷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合理提出訴求。

此外,學校協商、調解安全事故糾紛應當在配置錄音、錄像、安保等條件的場所進行。受傷害者親屬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代表人數一般不超過五人並相對固定。

杜絕學校“花錢買平安” 遇聚眾鬧事學校應報案

在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賠償案件中,《辦法》指出,對學校已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行為無過錯的,應當依法裁判學校不承擔責任。杜絕不顧原則的“花錢買平安”“大鬧大賠”“小鬧小賠”現象。責任認定前,學校不得超過限額賠錢息事。

對於發生圍堵學校、校園內非法聚集、聚眾鬧事等擾亂學校秩序,侵犯學校和師生合法權益行為的,《辦法》稱,學校安全保衛人員可以依法採取必要制止措施,學校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辦法中列出了多種擾亂學校秩序、侵犯師生權益行為,包括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侵佔、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的;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的;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屍體的;跟蹤、糾纏學校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學生的;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的……

以上行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偵查、快訴快審,依法定罪量刑。

河北發佈學校安全事故處置方法,經濟補償金額一人在5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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