沌口硃山湖已完成退漁還湖,不允許釣魚

經核實硃山湖已經完成退漁還湖,不屬於個人承包,目前在由政府按照河湖長制有關要求進行統一管理。該湖泊目前不允許釣魚。理由如下:

一、目前的垂釣行為和垂釣習慣嚴重破壞湖泊水生態和周圍環境。湖泊垂釣者人數眾多,在湖泊周邊活動會破壞周邊植被生態環境,產生大量塑料製品進入水土或土壤更直接造成水質及生態環境的汙染。垂釣者使用的餌料或撒餌“打窩子”料中含有大量的有機質、氨、磷等營養成分和香精等化學制品,進入水體後會進一步增加水體的富營養化,也可能導致某些水生藻類大規模繁殖、腐爛,將導致水質汙染惡化。


二、在湖泊等水域垂釣與新形勢下我市湖泊規劃功能不符。我市湖泊保護總體規劃明確湖泊功能主要以市民休閒旅遊、水景觀、水生態保育為主,少數湖泊輔以生態養殖功能;同時還要求湖泊全面進入水汙染治理、生態修復和漁業修養生息期。因此,從現有政策和規劃功能層面來說,我市湖泊水域目前只允許生態放養和生態捕撈,暫時不允許或不提倡釣魚。


三、目前的垂釣行為不利於湖泊治理和湖泊管理,甚至可能構成違法犯罪。當前生態治理中政府投入大量財政資金實行生態放養,明確禁止垂釣,但依然有許多釣魚者不顧禁令進行垂釣,更有甚者使用聯體釣、串掛釣、人造光源、扳網等破壞性方式釣魚和捕撈,不僅影響了湖泊水質和生態治理,還干擾了廣大市民正常遊覽休閒活動,造成極大安全隱患。同時,生態放養的魚苗屬於公共資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不得偷捕、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的,或者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違反此條款者,將責令違反者改正,可以處兩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水汙染防治法》也規定:禁止在湖泊水庫等飲用水源保護區進行垂釣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沌口硃山湖已完成退漁還湖,不允許釣魚

廣大釣友依法依規去專門垂釣場所文明垂釣,並積極行動,參與湖泊生態保護,爭當湖泊保護的宣傳員、志願者和保護者,像愛護眼睛一樣愛護我們的湖泊,切實維護我市湖泊治理來之不易的成果,共同營造一個悠閒舒適的湖泊水環境,共建人與自然和諧的生態環境,向全世界展示武漢人在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新氣象、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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