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寧縣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廣寧縣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寧府〔2018〕1號


為進一步加強縣城管理,淨化、美化城市環境,減少噪聲、廢氣等對環境造成的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縣人民政府決定在縣城區各街道沿途和商住小區,以及城市中心廣場、文化廣場、城東廣場、十字街同心廣場等廣場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範圍為:東至八一農場入口的黃盆橋,西至小逕橋,南到寶錠山景區門口,北至縣人武部射擊訓練場,各街道沿途和商住小區,以及城市中心廣場、文化廣場、城東廣場、十字街同心廣場等廣場內。

二、對違反本通告燃放煙花、爆竹的個人和單位,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三、銷售、燃放煙花爆竹,造成人員傷亡、財物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損失;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謾罵、侮辱、毆打、圍攻執法人員和舉報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行政拘留、罰款;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通告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監督、勸阻,或向公安機關舉報,舉報電話:110。

六、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廣寧縣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3日


【 相關規定】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在重大的節日、慶祝、慶典活動中需要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燃放作業單位或雖經許可但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縣公安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追究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對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違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三十條、《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未成年人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及造成他人損失的,追究其監護人的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銷售煙花爆竹給未成年人或唆使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追究銷售者或唆使者的責任。


(四)違規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的一律予以收繳,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予以警告、罰款、拘留等處罰。


(五)銷售、燃放、運輸、攜帶、託運煙花爆竹,造成火災事故、人身傷亡或者財產遭受損失的,對責任人或行為人按規定進行處罰外,並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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