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803期:雙方自願發生性行為也構成強姦?

案情簡介

薛某(2004年7月17日出生),2018年3月,張某與薛某通過QQ聊天加為好友,後兩人通過網上交流以及約會見面熟悉並知悉薛某不滿14週歲。2018年5月至6月,張某多次與薛某在酒店內發生性行為,2018年8月28日,薛某及其父母到公安機關報案,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張某與薛某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以案釋法

張某與薛某發生行為的行為構成強姦罪。張某明知薛某不滿十四周歲,與之發生性關係,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其行為構成強姦罪。張某多次姦淫幼女,依法應從重進行處罰。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對於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律師提示

1、採取非強制手段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

對於與不滿12週歲的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一律認定行為人應當知道對方是幼女。對於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幼女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若無特殊情況,一般都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具體可以從以下三方面判斷:一是確有證據或合理依據證明行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二是行為人已經足夠謹慎行事,仍然對幼女年齡產生了誤認,即使其他一般人處在行為人的場合也難以避免這種錯誤判斷;三是客觀上被害人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生活作息規律等特徵明顯更像已滿14週歲。

2、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手段迫使被害人表面“同意”與其發生性關係。

行為人明知他人系採取暴力、脅迫手段迫使被害人表面同意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視為行為人違背被害人意志發生性關係。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構成強姦罪,不要求採取強制手段,對於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無論是否明知,都應當以強姦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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