敗訴方拒繳訴訟費 執行法官釋法明理促執結

執行動態|敗訴方拒繳訴訟費 執行法官釋法明理促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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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下午,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執結一起交通事故糾紛執行案,因銀行賬戶被凍結且面臨司法拘留的境地,在敗訴後拒絕承擔訴訟費的被執行人甘某主動履行了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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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甘某在駕駛小型客車由東向西行駛的過程中,與駕駛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的吳某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吳某受傷。後經交警部門認定,甘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吳某為此在醫院治療21天,花去了近五萬元的醫療費用。後經鑑定,吳某右腕關節功能障礙的傷殘等級為十級。

因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無果,吳某將甘某及肇事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到了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吳某的各項損失共計14萬餘元,訴訟費1714.5元,由吳某負擔75.5元、甘某負擔1639元。

因判決生效後,甘某並未償付,吳某便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法官向甘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並敦促甘某主動履行,然而甘某依然無動於衷。執行法官通過網絡查控查詢到甘某在某銀行賬戶內有數百元存款並依法予以凍結。孰料就在甘某的賬戶被凍結的第二天,他就主動聯繫了執行法官,稱由於對承擔賠償金額以及責任劃分有異議,不願意賠償。執行法官隨後向甘某釋明瞭法律規定,告知其可以通過申訴、申請再審或者另行提起訴訟的方法主張自己的權利,但對於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必須嚴格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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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很年輕,以後的路還很長。如果拒不履行,我們法院將對你採取強制措施,難道就因為這麼一點錢給自己的人生履歷填上不光彩的一筆麼?”在執行法官的耐心勸說下,甘某主動添加了執行法官的微信,在法官的指導下將1600餘元執行款項匯法院執行賬戶中,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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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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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七條判決生效後,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願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通知》第三條《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對原告勝訴的案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人民法院應當將預收的訴訟費用退還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願承擔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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