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是刑事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批准逮捕是一個程序工作,批准是檢察機關的權限,逮捕一般是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的工作。
那麼,檢察院什麼情況下可以批准逮捕?
檢察院逮捕的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刑事案件分為以下3個個階段:
一、公安偵查階段
1、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2、瞭解涉嫌的罪名和有關案件情況;
3、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
4、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5、代理申訴和控告。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1、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2、查閱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3、調查和收集證據;
4、提出辯護意見;
5、向檢察機關反映意見。
三、法院審判階段
1、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2、查閱、摘抄、複製有關材料;
3、參加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提出關於無罪或罪輕的辯護意見,與公訴人質證、辯護。
4、接受委託參加二審(針對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提出關於無罪或罪輕的辯護意見,與公訴人質證、辯護。
每個階段對證據的充分程度的要求都不同。從公安局到檢察院再到法院,要求是逐漸增高的。你所說的補充證據,也可能是到了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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