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前員工被羈押251天獲國家賠償檢察院不起訴是否意味華為“誣告”?

  

華為前員工被羈押251天獲國家賠償檢察院不起訴是否意味華為“誣告”?

  圍繞華為前員工李洪元因離職賠償金遭遇251天刑事羈押一事的輿論爭議持續發酵。

  昨天,華為對此事作出官方回應,稱“基於事實對於涉嫌違法的行為向司法機關舉報”“支持他(指李洪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包括起訴華為”。

  李洪元為何被羈押這麼久,程序是否合法?檢察機關對李洪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是否意味著華為構成“誣告陷害”?記者就此採訪了法律界人士。

  事件回顧

  2018年3月,李洪元過去所在部門的秘書,通過私人賬戶向其轉款304742.98元(稅後金額,交易摘要為“離職金額補償”)。

  同年12月16日,李洪元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並於次年1月22日被逮捕。舉報其敲詐勒索的系華為公司部門主管。

  2019年8月23日,李洪元在被羈押251天后重獲自由。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李洪元不起訴。

  10月24日,李洪元以“批捕後證據不足被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要求龍崗區檢察院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同時賠償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7898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11月25日,龍崗區檢察院決定對李洪元予以國家賠償,其中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79300.9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7755元,並向李洪元原工作單位(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其父所在工作單位發函,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刑事羈押251天是否符合規定

  李洪元被羈押長達251天之久,因檢察院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才釋放,依法得到了國家賠償。有網友提出,案件偵查階段和審查階段,對其進行這麼長時間的羈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一位不願具名的法律界人士對記者表示,“單就羈押期限來說,是符合刑訴法相關規定的。”。根據目前披露的情況看,李洪元被釋放的原因是檢察院決定對其不起訴,而非“超期羈押”。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批。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批時間可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批時間可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決定批捕或不批捕。“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最長可以拘留37天。”

  “如果檢察院通過審查同意逮捕之後,案件就進入了偵查羈押期限。”法律界人士指出,偵查羈押也就是逮捕,一般限期2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公安機關如果認為案情複雜,還可以申請延長偵查時間,最長可以延長到7個多月。公安偵查結束之後,再移交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啟動期限一般是30天,可以延長15天,所以一次審查最長時間就是45天。法律界人士表示,其後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可退回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偵查期限1個月。

  “公安機關將案件移交回來,檢察院再重新計算期限。如果檢察院認為存在證據不足等情況,可以再退回公安機關偵查。”法律界人士表示,從司法實踐角度來看,李洪元的羈押期限符合法律規定。“這一過程中,相關部門是否提交合法手續和規定,需要進一步調查。”

  法律界人士認為,從這一事件的結果來看,當地司法機關最終作出不起訴並釋放的決定,同時依當事人訴求作出國家賠償,至少說明司法機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瑕疵,“相關部門應當吸取教訓,進一步改進做法,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因“證據不足”不被起訴代表什麼

  不起訴,是指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後做出不將案件移送法院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定,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決定不起訴。

  法律界人士告訴記者,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一般分三種情況:一種是絕對不訴,一種是相對不訴,還有一種是存疑不訴。“通俗來說,絕對不訴就是不存在犯罪嫌疑;相對不訴是由於犯罪情節較輕或危害較小,依法可以免去刑罰;存疑不訴是因為關鍵證據缺失或不充分等原因。”李洪元事件中,檢察機關以“批捕後證據不足被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為由決定不起訴,屬於存疑不訴的情況。“從檢察機關的結論看,不是經過審查認為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而是該案指控人構成犯罪的證據不足。從司法實踐來看,跟絕對不訴還是有差異的。”

  能否認定華為存在誣告

  華為的行為是否構成誣告陷害?上述法律界人士認為,“根據現有的事實來看,一些人臆斷華為存在誣告是缺少事實依據的”。

  根據《刑法》第243條的規定,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構成誣告陷害,有兩個要件。一是捏造事實,二是存在主觀故意要讓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根據事實進行舉報、告訴,不存在故意捏造的情節,不構成誣告陷害。

  就本次事件而言,一方面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原因是“證據不足”,並非直接認定當事人不存在犯罪嫌疑,因而不能直接反推華為存在誣告行為。另一方面,誣告屬於刑事犯罪,需要經過公安部門進一步偵查才能得出結論。“如果員工認為華為存在誣告陷害的情況,可以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舉報,並提供相應證據。”

  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案件審查過程中,檢察機關也有監督職能,如果發現華為存在誣告陷害的情況,掌握充分證據,也可以主動提起公訴。“總而言之,是否構成誣告,需要司法機關進行調查,才能得出結論。”

  對於此次事件引發的輿論爭議,上述法律界人士表示,相關部門應該澄清更多事實信息,給出權威說法,回應公眾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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