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非工伤病也可享受医疗期,这些待遇不能少

大家都知道,员工在工作中受伤,肯定马上就会想到“这是工伤”,然后根据规定来享受各种相关待遇。

可是,不是所有员工受伤都是因为工作,也有很多在工作之外受了伤,也就是说是非工受伤,这下很多人就不知该怎么办了。有人觉得怪自己,还哪敢向单位要待遇;有人想说,但又不知该依据啥法律法规;等等。

员工非工伤病也可享受医疗期,这些待遇不能少

网络图

那么,员工非工受伤,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有哪些待遇和权利呢?今天,小编就结合在采访中遇到的一些实例,给大家好好说道说道。


有权拒绝解除劳动合同

今年7月5日,太原一公司员工沈红外出旅游,不幸发生车祸受伤住院,需休养6个月。公司一看她不能正常上班,工作无法继续,就不顾其在公司工作6年的事实,于11月5日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另聘他人。

正在休养的沈红得知此事后又气又急,想找公司理论,却又不知该怎么说。

这其实涉及的是医疗期的问题。

所谓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第4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来讲就是——

1.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看到这个,估计沈红马上就会转怒为喜,因为按规定,她在公司已工作6年,医疗期应当为6个月。所以,她有权拒绝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沈红应赶紧拿上规定与公司说去,以保住自己这份工作。


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
今年8月20日,大同一科技公司员工张山带放暑假的儿子爬山时不小心摔倒,左腿骨折。根据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公司同意给其3个月的假期,但表示因他不能上班,所以这3个月的工资不发。

现在张山休完假已上班,但越想越觉得不对,但到底是哪儿不对,他一时也搞不清。

那么,张山就真的要不回来工资了吗?

能要回来!

这么有底气的回答肯定是有依据的哦!看下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么说来,公司扣发张山的工资是不应该的,张山要回自己的工资就指日可待喽!

有权依法获得相关待遇
近段时间,运城一食品厂员工李玲玲一直愁眉不展,因为公司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为什么呢?

唉,说起来都是泪。今年3月,因家中失火,李玲玲被严重烧伤,治疗、休养7个月后,被鉴定为二级伤残,无法从事正常劳动。厂里在已为李玲玲报销部分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期、支付工资等待遇后,于今年10月31日以企业不能长期养着这样的病号为由,书面通知解除与李玲玲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给予任何待遇。

而今,身伤心又伤的李玲玲又该怎么办呢?

李玲玲还有权获得相关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6条、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由此看来,厂里不仅不能将非因工受伤导致二级伤残、无法从事正常劳动的李玲玲扫地出门,还应给予其相应的福利待遇。

看看,说了这么多,那些非工受伤而无可奈何的员工是不是心里又燃起了希望。在此,小编要说的是,如果你符合上述规定,那就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不符合,那么以后无论在工作还是在生活中一定要小心行事,毕竟谁都不愿受伤,不管是因工还是非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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