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力幹活之後是拼命討薪,農民工的權益如何維護?

編輯 | 七月
作者 | 槐城 江蕊


有這麼一群人,他們穿梭於各大城市,頂著寒風頂著烈日,在高樓建築上拼命工作著,他們希望靠自己的雙手去獲得財富,讓家人過上更好的生活,他們就是農民工。

但是實踐中卻經常發生施工單位拖欠工資的案件,導致農民工常常採用極端方法討薪。如果我們是農民工,拼命幹活之後卻沒有按時拿到工錢,該怎麼辦呢?


1

被拖工資,上訪後又起訴

甲經A公司項目部經理介紹,到某建築工地提供勞務,約定工資標準為8000元/月。A公司系該工程建設單位(發包人),B公司為該工程的施工單位(承包人),雙方簽訂《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結束後,因遲遲沒有拿到工資,甲與其他多名農民工到政府相關部門上訪。因為問題沒有解決,原告最終以A 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2

民工有權主張勞務報酬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為案涉建築工程提供短期勞務,符合事實勞務合同法律關係特徵,不屬於勞動合同,原告主張的工資實為勞務報酬。

接受原告提供的勞務的相對方本應為施工單位,但被告作為建設單位,沒有提供其與施工單位解除施工合同並已支付施工單位應得工程款的證據,不能確定已經向施工單位支付了工程款。

勞務費屬於工程款的組成部分,法律賦予了原告代位權,即如果施工單位怠於向建設單位主張權利,則原告作為施工單位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被告主張權利。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3

槐城律師建議

對於拖欠民工工資的問題,實踐中經常有新聞報道,法院受理的案件也不在少數。為了更好地解決問題,槐城律師結合實務經驗,從法律角度為各方提供給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賣力幹活之後是拼命討薪,農民工的權益如何維護?


1、身為農民工,如果施工單位拖欠工資,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但要注意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1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果起訴,建議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列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擔連帶責任。

2、身為施工單位,應及時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避免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委託銀行付款;如果確實因為工程款沒有到位,積極向建設單位主張支付工程款。

3、身為建設單位,建議及時與施工單位結清工程款,否則根據法律規定,有義務在自己未結清的工程款範圍內先行墊付拖欠的工資。建議督促施工單位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注意保留支付工程款的證據。在自己先行墊付工資後,有權向施工單位追償。

適用法律:

1、《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企業可委託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

2、第十條 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大連市普蘭店區人民法院,(2019)遼0214民初3797號,蔣雲紅與大連山海商貿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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