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文進一步規範 2020年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履約

中國經濟導報訊 記者蔡若愚報道 為落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要求,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完善煤炭產供儲銷體系,提高煤炭供應保障能力,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佈《關於推進2020年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有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進一步規範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認真做好運力銜接和數據採集彙總工作,堅持和完善中長期合同價格機制,切實提高合同履行水平。

今年以來,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和履行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但一定程度上仍存在合同意識不強、簽約不夠規範、履行不夠到位等問題。因此,《通知》要求各地區及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協調,組織供需企業及早簽訂數量相對固定、價格機制明確的煤炭中長期合同並規範簽約行為。

其中,中央和各省區市及其他規模以上煤炭、發電企業集團簽訂的中長期合同數量,應達到自有資源量或採購量的75%以上,較2019年水平有合理增加,鼓勵引導新投產煤礦簽訂更高比例的中長期合同。支持簽訂2年及以上量價齊全的中長期合同。鼓勵多簽有運力保障的三方中長期合同。合同的數量、質量、價格機制、違約責任等內容應規範完整、真實有效,不得脫離生產經營實際、簽訂虛假合同。不得采取違法捆綁、搭售等形式簽訂中長期合同。

《通知》提出,堅持和完善中長期合同價格機制,煤電雙方應繼續參照“基準價+浮動價”定價機制,協商確定年度中長期合同價格。對雙方協商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按雙方商定的意見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按以下原則執行:基準價方面,下水煤合同基準價由雙方根據市場供需情況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仍按2019年度水平執行;鐵路直達煤合同基準價由下水煤基準價格扣除運雜費後的坑口平均價格和供需雙方2019年月度平均成交價格綜合確定,兩類價格權重各佔50%;浮動價方面,下水煤合同與鐵路直達煤合同的浮動價,均可結合環渤海煤炭價格指數、CCTD秦皇島港煤炭價格指數、中國沿海電煤採購價格指數綜合確定。區域內合同定價機制也應參照上年度機制協商確定,鼓勵供需雙方參照區域交易中心發佈的價格指數定價。對供需雙方意見不一影響簽訂的,各地經濟運行部門要本著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積極協調。

此外,對於季度、月度以及外購煤中長期合同等均應按年度中長期合同價格機制執行,價格原則上應穩定在《關於印發平抑煤炭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備忘錄的通知》(發改運行〔2016〕2808號)規定的綠色區間內。對確因採購成本較高的外購煤長協,價格應不超過黃色區間上限。

《通知》強調,煤炭產運需企業要切實增強誠信意識,合同一經簽訂必須嚴格履行,中長期合同季度履約率應不低於80%、全年履約率不低於90%。鼓勵按照均衡原則將年度中長期合同分解到月,鐵路、港航企業優先安排運力。根據實際情況,經鐵路部門確認運力的年度供需合同,日常中確屬難以執行的,經產運需三方同意,可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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