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方面徵求意見

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時違規使用燈光和喇叭

裝飾裝修房屋影響他人生活、工作

在城市建成區飼養家禽家畜

……

一說起這些不文明行為感覺很傷腦筋!

特別是宜春正在爭創“全國文明城市”,這些不文明行為實在是影響城市形象,也影響大家的出行和生活!

近日,宜春市政府網公佈了《宜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徵求意見稿)》,正在向社會各方面徵求意見條例提出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不文明公共秩序行為】禁止下列不文明公共秩序行為:

  (一)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電影,參加遊園、集會等活動時不服從現場管理;

  (二)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挾持醫務人員和教育工作者;在醫療場所和教育場所聚眾鬧事;

  (三)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拋灑物品;

  (四)攜帶寵物出戶不使用牽引帶等安全措施,不立即清理寵物戶外糞便,擅自遺棄寵物或其屍體;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公共秩序的行為。

【不文明公共環境行為】禁止下列不文明公共環境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菸頭、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二)擅自在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廣告和宣傳品等;

  (三)在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室內區域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等場所吸菸;

  (四)開展娛樂、健身、經營、宣傳等活動時,佔用人行通道或使用音響器材等音量過大,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公共環境的行為。

【不文明交通行為】禁止下列不文明交通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違規使用燈光和喇叭;

  (二)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時,不按交通信號指示行駛,經過人行橫道和岔路口時,不減速慢行、禮讓行人;

  (三)不按規定停放和載人載物;

  (四)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跨越交通護欄等道路隔離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不按道路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

  (五)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

  (六)駕駛和乘坐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駕駛和乘坐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

  (七)乘車人干擾客運車輛駕駛人駕駛車輛;

  (八)駕駛和乘坐機動車時,向外拋灑物品;

  (九)在車行道內嘻鬧、乞討、兜售物品、散發宣傳品;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交通安全行為。

【社區不文明行為】禁止下列社區不文明行為:

  (一)違規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在外牆上開門開窗,破壞或者改變房屋外觀;

  (二)在公共綠地和其他公共用地種植蔬菜、圍合庭院、堆放、懸掛物品;

  (三)擅自改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途;

  (四)裝飾裝修房屋影響他人生活、工作;

  (五)佔用防火間距,佔用、阻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六)在城市建成區飼養家禽家畜;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社區不文明行為。

【生態不文明行為】禁止下列損害生態不文明行為:

  (一)在地熱水資源保護區拋撒汙物、排放汙水;

  (二)在禁止區域露天燃用煤炭、木柴等加工食品;

  (三)向河流、水庫、湖泊等水體及水源區保護範圍內傾倒、拋撒垃圾、排放汙水;

  (四)露天焚燒垃圾、稻草、落葉、皮革、塑料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

  (五)破壞野生動植物棲息地,隨意進入自然保護區;食用珍稀野生動植物,製作、購買、使用珍稀野生動植物製品。

  (六)在禁止區域、禁止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七)隨意丟棄外來物種;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破壞生態的行為。

【不文明旅遊行為】禁止下列不文明旅遊行為:

  (一)到未開放區域旅遊,從事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

  (二)違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不尊重英雄人物和歷史文化名人; 

  (三)破壞、汙穢文物古蹟、景區環境和設施;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旅遊行為。

【不文明經營行為】禁止下列不文明經營行為:

  (一)擅自佔用道路、廣場、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兜售物品;

  (二)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發送商業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三)在城市道路採用交通工具巡遊、列隊巡遊、舉牌等方式進行商業廣告宣傳;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經營行為。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將受到處罰!

【兜底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攜寵物出戶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攜帶寵物出戶未採取使用牽引帶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擾亂公共交通安全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擾駕駛員正常安全行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遊街”式商業活動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道路採用交通工具巡遊、列隊巡遊、舉牌等方式進行商業廣告宣傳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保護投訴者、舉報者機制】對投訴者、舉報者進行辱罵、威脅、毆打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其依法從重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從寬裁量情節】因不文明行為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可以申請參加社會服務,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罰款處罰。

【行政工作人員法律責任】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罰當然也有獎,條例中也規定了對文明行為的鼓勵和支持!

【文明行為工作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表彰獎勵,建立健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見義勇為人員、優秀志願者等文明行為模範人物的禮遇及困難幫扶制度。

【文明創建活動】鼓勵、支持積極開展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文明校園、文明窗口、文明服務等各類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好人文化活動】鼓勵、支持公民爭做好人,倡導“好人有好報”的價值觀念。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長效工作機制,發掘培育先進典型,建立公民道德榮譽檔案,設立專項基金褒獎幫扶好人。對受傷好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全力治療,保障醫療費用;對犧牲好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其家屬在撫卹、就業、醫療和住房保障等方面特殊照顧。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在公共場所設立宣傳欄、榮譽牆等設施,單位和個人通過新聞媒體展示,創編文藝作品等方式,宣傳身邊好人,營造學習身邊好人的濃厚氛圍。

【表彰獎勵】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對其工作人員的文明行為進行表彰獎勵。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個人對文明行為模範人物以捐款捐物形式予以激勵和幫扶。

【慈善行為權益保障】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的扶老、濟困、助殘、助學、優撫、救孤、賑災和醫療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護慈善組織和從事慈善活動人員的合法權益。

【志願行為權益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依法成立志願服務組織,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的志願服務行為。單位和個人參加志願服務,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優待政策。

鼓勵、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以設立學雷鋒志願服務站、愛心服務點等方式,為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休息、飲水、遮擋風雨等便利服務。

【捐獻行為權益保障】鼓勵個人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器官和遺體,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優待或者禮遇。

【見義勇為行為權益保障】鼓勵、支持成年人以合法、恰當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行為,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對見義勇為人員依法予以確認和表彰獎勵,其本人及其親屬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相關保障待遇。

遇有需要急救的人員,鼓勵具備相應技能的公民,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鼓勵相關單位在相應的公共場所設置人員急救設備。


大家如果對該條例有什麼意見和建議可以將修改意見發送至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或者寄送至宜春市司法局(宜春市宜陽大廈中座宜春市司法局。信封上請註明“立法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截止日期: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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