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未分割前,无法实际居住一方不可请求实际居住人支付使用费


遗产未分割前,无法实际居住一方不可请求实际居住人支付使用费

继承纠纷中往往涉及作为遗产的房产分割的问题,并且在北京这类房价畸高的城市,大多数继承人由于无法支付高昂的房价款,只能就房产按份额分割,无法实现一人所有。那么实际上存在矛盾的各继承人之间往往会相互妨碍使用,使得各方都不太方便实现该遗产份额的真正价值。下面看一则继承人之一向另一方主张使用费的纠纷。

付某3与吴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付某2与付某1。付某3于1996年去世,吴某于2012年去世。2014年付某1起诉付某2,提出继承涉案房屋。该房屋在付某1出国期间一直由付某2实际占有使用。2018年法院判决吴某名下房产由付某2和付某1共同继承,其中付某1占六分之五,付某2占六分之一。付某1在房产未分割的情况下要求付某2拆除装修、恢复原状、腾退房屋,不具备条件,不予支持。对该判决双方未上诉。


遗产未分割前,无法实际居住一方不可请求实际居住人支付使用费

付某1因付某2独占房屋,不交出钥匙,妨碍其正常居住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付某2支付其共有期间(2018年判决分割之前)在外租住房屋的房租。一审法院认为,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遗产继承开始至分割之前,遗产是整体存在的,各继承人对该期间的遗产全部为共同共有。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无份额之分。付某2作为共同共有人有权居住涉案房屋内,无须向其他共同共有人支付居住使用费。故付某1请求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付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均已接受继承,涉案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故在付某1请求分割前,二人对房屋属于共同共有。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二人共同共有期间未明确使用涉案房屋的具体方案,且未就使用费问题进行协商;二人对涉案房屋均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付某2居住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产未分割前,无法实际居住一方不可请求实际居住人支付使用费

本案其实释明了遗产未分割前的物权归属以及处分权的问题。继承开始后,遗产未分割前,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不动产,应当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享受财产权利、收益。《物权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本案虽不涉及处分的问题,但要明确未约定处分规则的,共同共有人只有一致同意才能进行处分,如将房屋出租。若未经一致同意私自出租并获益的,一方共有人可以请求确认收益为共同共有,或在分割权属时一并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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