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的司法认定


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的司法认定

法信 · 裁判规则

1.当事人主张其享有涉案发明创造发明人的署名权,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陈书明与江苏省农用激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等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主张其享有涉案发明创造发明人的署名权,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涉案当事人虽主张其为涉案发明专利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认定其不是涉案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不享有发明人署名权。

案号:(2011)苏知民终字第005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专利权人对专利弃权的仍有义务在涉及专利的相关档案文件中对发明人进行正确署名——王春光与沃尔新(北京)自动设备有限公司等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专利相关文件上明确署名为设计人的,应认定为是对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作性贡献的人,即专利发明人;专利权人未在专利中对发明人进行正确署名,尽管专利权人已对专利弃权,但出于对发明人发明创造的尊重及对其利益的保护,专利权人仍有义务将涉案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档案文件中涉及发明人的信息予以更正。

案号:(2016)京民申111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3.申请人能否被确认为专利发明人,取决于其是否对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与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无直接关系——董国华与黄争鸣、同济大学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申请人能否被确认为专利发明人,取决于其是否对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与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无直接关系,对涉案发明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并未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能被认定为专利发明人。

案号:(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0号

审理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4.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涉案专利的唯一发明人,也不能证明其他署名发明人没有参加专利技术研发的,认定其不属于独立发明人——陈旭浦与武汉中光连接器有限公司、彭修武、冯向东署名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是否成就独立发明人的地位,应该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研制过程、专利文件署名的形成等事实来综合判断。从技术方案设计资料的内容看,该证明材料并不否认其他发明人参与发明、设计的事实,其他发明人在专利申报文件中进行了署名。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涉案专利的唯一发明人,也不能证明其他署名发明人没有参加专利技术的研发,故对其主张确认其是涉案专利唯一发明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3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5.对专利产品制造方法中的贡献以及专利申报中的贡献均不等同于"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贡献"——原告陈海堂诉被告金锡曙、第三人武汉龙泰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专利的发明人署名是依据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贡献。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创新在于产品结构的适应性改造,对专利产品制造方法中的贡献以及专利申报中的贡献均不等同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贡献",当事人以其对重要零部件的加工工艺、制作工艺的贡献以及专利申报资料的整理为由主张其享有涉案专利发明人署名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0)武知初字第28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信 · 专家观点

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

1.署名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通过行使署名权,可以让社会了解谁是该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这体现了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肯定和尊重。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的规定,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来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也是确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的依据。对于职务发明创造,虽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并不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但本法仍然赋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以表明其对该发明创造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智力劳动的成果予以肯定,可以激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也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时,确定给予奖励和给付报酬的对象的依据。

署名权是一种精神权利,属于人身权的一种,同其他权利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专有性,也称排他性,是指署名权只能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享有;

(2)不可让与性,即署名权是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身不可分离的,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变化无关,即使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了,受让人也不享有署名权。另一方面,署名权也是不能继承的。

2.署名权是法律赋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不能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没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而认为其不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著:《释解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53~54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 【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第十三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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