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謊稱有關係“撈人”詐騙6.7萬元

在刑事訴訟的司法實踐過程中,一些行為人一旦被刑事立案,行為人家屬往往迷信“關係”,舉全家之力找“關係”,意圖通過“關係”把行為人“撈出來”。“撈人者”通常會藉助行為人家屬的著急心理趁火打劫,從而賺取橫財。

案情回顧

2018年12月1日,黎某甲因賭博被公安抓獲,黎某甲的堂哥黎某乙與同學倪某閒聊想“撈人”出來,倪某把這件事告訴其同事即本案被告人謝某遠。被告人謝某遠虛構自己的舅父認識公安局的領導,可以將黎某甲“撈出來”。黎某乙與其表弟黎某丙商議後,同意支付被告人謝某遠所提出的費用。黎某甲、黎某丙先後三次轉賬共67000元給被告人謝某遠。被告人謝某遠將詐騙所得67000元全部用於賭博輸掉後,更換手機號碼,不再與倪某等人聯繫。2019年3月,公安機關將謝某遠抓獲。

案經新興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謝某遠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依法判處謝某遠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責令謝某遠退賠被害人67000元。

法官點評

【以案說法】謊稱有關係“撈人”詐騙6.7萬元

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謝某遠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67000元,屬“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本案中,謝某遠謊稱自己可以通過“關係”,幫助犯罪嫌疑人釋放,這種說法已經嚴重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在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羈押之後法院宣判之前通常律師才能會見,家屬一般不能與之見面,由於這種相對封閉性的司法審查方式,使家屬所獲得的信息來源不暢,而家屬對嫌疑人的牽掛,對司法程序的不瞭解,使家屬相信“有錢能使鬼推磨”,只要給錢找到有關係的人,不管什麼罪名都能不被羈押。被告人恰恰就是利用了受害人想要儘快幫助親人解決問題的心理,乘虛而入。

在這裡法官提醒大家,做了違法的事情,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所謂從司法機關“撈人”本身就違法。作為他們的親人,抱著“僥倖心理”,想通過“走關係”來逃避刑罰處罰的想法是不可取的。




雲浮融媒中心

供稿人:新興縣人民法院 嚴志怡

值班主任:趙軍鰻

值班總編:盧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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