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的房子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執行人該怎麼辦?

荷塘月色3841039464392


案外人提執行異議,這是法律賦予案外人的權利,也是案外人的救濟途徑和救濟權利。這個很正常,沒必要驚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案外人申請執行異議,基本上是對房產主張權利,想要通過執行異議來排除法院執行,而這種糾紛很多基本上都是之前存在房屋買賣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想要排除執行執行的買賣糾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一般來說,法院受理執行異議之後會組織召開聽證會。作為申請執行人,屆時依法參加執行聽證會,就對方的申請事項,事實理由,證據,以及本案的法律適用等等問題作出答辯即可。當然,因為這個屬於對執行物的異議,若法院不支持其異議請求,作為案外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屆時,還將產生一個訴訟,最後的結果還是需要由法院來裁判。


葉律師


應區別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的區別,筆者整理如下,供參考: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原裁判所涉及的案件再審的關係。為了釐清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原裁判所涉及的案件再審的關係,《民訴解釋》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民訴解釋》第301條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裁定再審的,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但有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裁定中止再審訴訟。

《民訴解釋》第302條規定,第三人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審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一併審理,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2)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發回一審法院重審,重審時應當列明第三人。

《民訴解釋》第303條規定,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後,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及案外人異議之訴。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案外人執行標的異議的審查程序,基本參照執行行為異議的審查機制。但在審查期間,只可以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不得進行處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解除對異議標的的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因案外人提供擔保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有錯誤,致使該標的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案外人異議之訴。案外人異議之訴是指案外人為了維護自身財產權益,向執行法院提出的請求對執行標的物實體權利歸屬作出判定,並停止執行該標的物的訴訟。經過審理,認定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反之,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併作出裁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