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區關於統籌推進農民相對集中居住工作的實施意見》已施行

《崇明區關於統籌推進農民相對集中居住工作的實施意見》於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實施意見》的制訂,旨在貫徹落實《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改善本市農民生活居住條件和鄉村風貌進一步推進農民相對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見》和《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本區農民向城鎮集中居住的指導意見》,紮實推進崇明區農民相對集中居住工作,切實改善農民生活居住條件,努力打造最美鄉村和城鎮,助力世界級生態島建設。

《崇明區關於統籌推進農民相對集中居住工作的實施意見》已施行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緊密結合崇明世界級生態島建設實際,踐行新發展理念,全面整合涉農政策,發揮政策疊加效應,積極穩妥推動農民相對集中居住,促進農村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推動生產生活生態互促共融,實現鄉村居住格局從自然形態向社區形態的轉變,努力建設一批規劃科學、功能完備、配套完善、美麗宜居的新型生態社區,探索一條城鄉高水平融合發展的新路,不斷增強農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基本原則

(一)尊重農民意願

堅持以人為本,充分尊重農民意願,讓農民自主選擇集中居住方式;充分發揮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功能,履行必要的契約承諾,切實保障農民宅基地權益。

(二)堅持規劃引領

發揮規劃引領作用,引導農民相對集中居住,讓更多農民共享城鎮化地區和農村集中居住社區優質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資源,促進土地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推動生態環境治理。

(三)強化統籌推進

強化頂層設計、系統集成,加強分類引導,把握好工作推進力度和節奏。緊密結合農村實際,因地制宜把握推進模式,不搞一刀切;堅定目標、循序漸進、持之以恆、久久為功。

(四)落實主體責任

注重區、鄉鎮統籌,落實各涉農鄉鎮主體責任,建立完善工作機制,強化對鄉鎮級工作的支持和督促考核,形成區、鄉鎮共同推進農民相對集中居住工作的合力。

實施模式

(一)進城鎮集中居住(國有建設用地)

鼓勵農戶選擇廟鎮、新河鎮、城橋鎮、堡鎮、陳家鎮和長興鎮等6個相對城市化地區居住,按照農村住戶合法有效的宅基地面積進行實物置換, 4人及4人以下農戶置換面積不超過180平方米(以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積核定,但最高不超過主房建築佔地面積的2.2倍)。人口超過4人的,每多1人置換面積增加20平方米。農戶置換面積應控制在核定的宅基地面積可置換額度內,超過核定可置換宅基地面積10%以內部分,可按安置房成本價購置。置換面積低於核定的可置換宅基地面積部分,政府予以7000元/平方米一次性補償。

農戶承擔的置換價格根據所選鄉鎮確定。其中,廟鎮和新河鎮置換均價為2800元/平方米,堡鎮置換均價為3000元/平方米,城橋鎮、陳家鎮和長興鎮置換均價為5000元/平方米。上述置換均價為2020年度項目標準,以後年度置換均價根據上一年度物價指數作相應調整。置換均價根據置換區域地段不同浮動調整。樓層差價參照現有動遷安置房標準確定。

(二)貨幣化置換

鼓勵有居住條件的農戶和非農戶自願依法退出宅基地。非農戶按照核定的宅基地面積(以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積核定,但最高不超過主房建築佔地面積的2.2倍),給予7000元/平方米一次性貨幣補償。農戶按照核定的宅基地面積(以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積核定,但最高不超過主房建築佔地面積的2.2倍),給予7280元/平方米一次性貨幣補償。房屋繼承戶按照核定的宅基地面積(以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積核定,但最高不超過主房建築佔地面積的2.2倍),給予4500元/平方米一次性貨幣補償。貨幣化置換補償標準不隨物價指數變動作調整。

自願退出宅基地的農戶和非農戶,可以選擇在城橋鎮、陳家鎮或長興鎮以均價110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一套不超過90平方米的安置房。以後年度購房均價根據上一年度物價指數作相應調整。置換均價根據置換區域內安置地段不同浮動調整。樓層差價參照現有動遷安置房標準確定。

(三)平移集中居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各涉農鄉鎮在規劃相對集中居住區域統一集中建房。選擇平移集中居住的農戶應符合《崇明區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規定》建房資格,且只能在本鄉鎮選擇平移集中居住。其中,獨幢或聯排農戶承擔2800元/平方米。多層電梯房農戶平均承擔1700元/平方米,其中一樓農戶承擔1450元/平方米,二樓農戶承擔1550元/平方米,三樓農戶承擔1650元/平方米,四樓農戶承擔1750元/平方米,五樓農戶承擔1850元/平方米,六樓農戶承擔1950元/平方米。選擇“插花式”自建房的農戶由農戶自負。

選擇進城鎮集中居住或貨幣化置換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宅基地權證的農戶和非農戶可以選擇貨幣化置換和進城鎮集中居住(房屋繼承戶只能選擇貨幣化置換);

2.選擇貨幣化置換模式的農戶和非農戶應至少有一套商品住房;

3.宅基地使用權人需自願退出該宅基地,並與其成年直系親屬共同書面承諾,放棄該宅基地及其附屬的相應權益(包括主房、輔房、“五棚”、自留地、竹園地、雜邊地、“豬頭地”及其它地上物);

4.宅基地使用權人須將家庭的承包地通過鄉鎮土地流轉平臺規範流轉;

5.宅基地使用權人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義務不變;

6.選擇進城鎮集中居住和貨幣化置換的農戶,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申請宅基地。

優先推進區域和對象

優先聚焦高速公路、高鐵和高壓線沿線以及生態敏感區和環境綜合整治區“三高兩區”;優先實施鄉村振興示範村;優先關注用地低效、佈局分散、配套短缺、居住空心化和人口老齡化的自然村。優先解決居住條件困難及房屋危舊等具有實際住房需求的農戶;優先保障高齡、適婚和無房等農戶的安置需求;優先關注搬遷意願、建房需求強烈的農戶。

其它事項

1.新增宅基地農戶可以在本鄉鎮規劃的平移相對集中建房區域選擇多層電梯房,農戶平均承擔2200元/平方米,以後年度的農戶承擔費用根據上一年度物價指數作相應調整。經批准也可以在本鄉鎮規劃現有居民點上採取風貌管控的“插花式”自建;

2.《實施意見》由區推進農民集中居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3.《實施意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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