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內蒙古包頭市石柺區副區長、公安分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長翟曉揚獲一審有罪判決

2019年11月11日,阿榮旗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內蒙古包頭市石柺區原副區長、公安分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長翟曉揚涉嫌行賄罪、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一審法院作出有罪判決。

本案系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指定阿榮旗監察委員會偵查,阿榮旗監察委員會於2019年3月5日以被告人翟曉揚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向阿榮旗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於2019年7月3日以被告人翟曉揚涉嫌行賄罪向阿榮旗人民檢察院補充移送起訴。

經阿榮旗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被告人翟曉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共計人民幣10萬元;翟曉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計收受人民幣839.5617萬元;翟曉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有人民幣804萬元不能說明來源。翟曉揚的行為同時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翟曉揚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應當數罪併罰。翟曉揚在被調查機關留置後,如實供述調查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大量證據,並當庭對翟曉揚進行了釋法說教。翟曉揚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並真誠悔過。

一審法院以被告人翟曉揚犯行賄罪、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對扣押的贓款770萬元、贓物寶馬車等財物依法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贓款差額部分人民幣588.08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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