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提醒您: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12.2“交通安全日” | 檢察官提醒您: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12.2“交通安全日” | 檢察官提醒您: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件、蘭州高速收費站撞車事故……近年來發生的這些重大交通事故歷歷在目,每一起交通事故的背後都是一次次血淚教訓,是一個個家庭的悲痛。交通安全關係著我們每一個人、每一個家庭的平安幸福。2019年12月2日是第八個全國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題是守規則除隱患,安全文明出行。檢察官有話說:交通法規記心中,安全駕駛萬事通;交通法規要遵守,安全警鐘需常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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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來看看

發生在我們身邊違反交通安全法規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違規用車還超載14人,信豐一幼兒園負責人被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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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2018年11月22日下午信豐縣公安局交管大隊民警在鐵石口鎮某路段攔截疑似作為校車使用的小型普通客車,發現該核載7人的小客車搭載了幼兒19名,加1名幼兒園老師及駕駛員共計21人,超載3倍。經查,駕駛員謝某向朋友借該車用於其經辦的幼兒園接送學生,且謝某於一個月前剛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信豐縣人民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對謝某提起公訴,謝某被依法判處拘役四個月。

【檢察官以案釋法】

我國《刑法》規定,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以危險駕駛罪論處。校車安全關乎孩子的生命安危,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校車超載增加了行車不穩定性,易引發制動失靈、動態側翻等危險,導致群死群傷等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同時,普通小型客車、麵包車等無法達到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新手”按規定也不可擔任校車駕駛員。一時大意,就可能導致悲劇的發生,影響數個家庭的幸福。從事校車業務務必嚴格按照核載人數,符合校車安全標準,遵守安全駕駛規定。

案例二 醉駕追刑責,高速公路上醉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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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2019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黃某在贛州市南康區一飯店和朋友吃飯,期間喝了三兩38度的白酒,21時許黃某駕駛小型轎車從南康南上高速往贛州方向行駛,在經過廈蓉高速贛州西收費站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抽血檢驗,黃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3.6mg/100ml。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對黃某提起公訴,黃某被依法判處拘役二個月零十五天。

【檢察官以案釋法】

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從重處罰。高速公路是一個封閉空間,高速公路上行車速度快,對於駕駛員的反應能力、應變能力要求高,稍有不慎,可能就會導致連環性的交通事故。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行為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了更大的隱患,屬於從重處罰的情形。喝酒後切勿開車,在高速公路上更要安全駕駛謹慎駕駛,不要讓自己和他人陷入危險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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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勸人酒駕,同樣面臨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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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2019年9月15日14時許,被告人黃某和被告人林某與幾名好友在KTV唱歌,黃某喝了4瓶左右啤酒,林某喝了2瓶左右啤酒。17時許,黃某、林某與幾名好友準備離開KTV前往飯店吃飯。林某感覺自己喝醉了,騎不了摩托車,遂勸說一起喝酒的黃某騎自己的摩托車搭載自己前往飯店。黃某遂駕駛摩托車搭載林某行駛至章貢區全球通大橋某路段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抽血檢測,黃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2.6mg/100ml。且經查,黃某駕駛證為註銷狀態,系無駕駛資格。

章貢區人民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對被告人黃某、林某提起公訴,被告人黃某、林某均被判處拘役1個月,罰金2000元。

【檢察官以案釋法】

與以往常見的危險駕駛案不同,這起案件不僅認定了醉駕人構成犯罪,還追究了教唆醉駕的同車人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刑法理論,雖然同車人沒有親自駕車,但其明知他人飲酒,還慫恿他人開車,對此後醉駕的發生起到重要作用,應認定為危險駕駛的共犯。檢察官提醒您,堅持“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同時,在他人意欲酒後駕車時,善意的提個醒,幫忙叫個代駕,也希望那些心存僥倖,勸說他人醉駕的人,千萬別做既害了朋友,又坑了自己的傻事。

案例四 行車路上莫“強撐”,男子因疲勞駕駛釀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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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2019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駕駛小型轎車載其妻子從江西省鉛山縣家中出發,前往廣東省東莞市務工。當日10時35分許,二人行至濟廣高速某路段,徐某因過度疲勞駕駛,致車輛側翻於高速公路路肩外,造成其妻子當場死亡,車輛及高速公路均受不同程度的破壞。經認定,徐某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案發後徐某主動投案自首且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尋烏縣人民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對徐某提起公訴,徐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二個月。

【檢察官以案釋法】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達到相關立案標準的,構成交通肇事罪。長途駕駛要求駕駛員注意力高度集中,一旦長時間行駛在公路上,極易出現注意力下降,判斷力變弱,從而導致交通事故。因此,在長時間駕車出行前應當保持充足的睡眠,儘量避開在午間和深夜等容易瞌睡的時間段行車;正常狀態下,儘量不要連續駕車超過4個小時,感到疲勞要找地方休息,休息時間不低於20分鐘。

2019年即將結束,臨近年終,春節也越來越近了。回鄉返程、走親訪友、親友聚會等情況增多,交通安全顯得尤為重要。檢察官再次提醒您: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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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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