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銀行被同一企業騙兩次 貸前調查無法識別虛假房產合同

當晉城銀行默認貸款人所給合同真實可靠,一場詐騙拉開帷幕。

日前,山西省交城縣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網披露,山西東神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簡稱東神汽貿)向晉商銀行貸款過程中,用虛假的房產,騙取新元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新元太公司)代償款771.78萬元。

晉城銀行被同一企業騙兩次 貸前調查無法識別虛假房產合同

東神汽貿成立於2003年,法定代表人為韓某慶。判決書顯示,2015年7月,韓某慶向晉城銀行貸款800萬元,並提供位於運城市鉑郡東方6套商鋪的購房合同作為抵押,新元太公司提供擔保。

2016年,貸款到期後,韓某慶還款出現困難,無法到期償付本金,便與晉商銀行商議,先歸還100萬本金,剩下的貸款借新還舊,晉城銀行表示同意。據晉商銀行工作人員馮某表示,韓某慶此筆貸款為軟抵押,即韓某慶並沒有抵押房產的產權,只是擁有房屋的買賣合同,當時工作人員去實地考察過6套商鋪,東神汽貿向銀行提供了買賣合同原件,晉城銀行向韓某慶發放了此筆貸款。

事實上,在晉城銀行收到韓某慶提供的房產合同時,一場關於信息不對稱的詐騙就已經展開。

判決書披露,韓某慶用於抵押的房產合同早已作廢。2013年底,運國科房地產公司需要資金,遂向韓某慶借款600萬元,用6套商鋪提供擔保,並簽署6份房屋買賣合同和無法還款後過戶房產的協議,之後房地產公司如約還款,在向韓某慶索要購房合同時,韓某慶卻沒有歸還,這就是上述合同由來。


晉城銀行被同一企業騙兩次 貸前調查無法識別虛假房產合同

2016年,韓某慶借舊換新,新元太公司繼續為該公司擔保。新元太公司法人代表遊某向韓某慶提出,此次擔保需要簽訂《保證反擔保》合同,如果韓某慶無法歸還晉城銀行貸款,就用此前6套房產作為償還物品,隨後晉城銀行向韓某慶發放貸款700萬元。

此時,遊某還認為房產屬於韓某慶。遊某表示,其願意為東神汽貿貸款作擔保,是基於對銀行的信任,認為銀行貸款審查很嚴格,肯定調查了房子的真實性,而且銀行工作人員馮某等人都說過韓某慶在運城市有房產。

2017年,韓某慶無力還款,遊某代償771.78萬元,隨後遊某向交城縣法院起訴要求拍賣韓某慶的房產時,發現6套商鋪不歸韓某慶所有,此案事發。

此外,韓某慶不僅用失效的合同騙了晉城銀行,還用虛假購銷合同騙取晉城銀行貸款700萬元。判決書顯示,2016年4月20日,東神公司在向晉城銀行貸款過程中,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虛假的購銷合同,取得最高額授信700萬元,期限12個月。東神公司取得貸款後不按申請貸款時所承諾的購買汽車的用途使用信貸資金,而是用於歸還過橋資金。該筆貸款到期後該公司無力償還。


晉城銀行被同一企業騙兩次 貸前調查無法識別虛假房產合同

最終,韓某慶實際騙取晉商銀行貸款700萬元,騙取遊某代償款771.78萬元,已經犯騙取貸款罪和合同詐騙罪。2019年4月18日,交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東神汽貿犯合同詐騙罪、騙取貸款罪,執行罰金70萬元;判處韓某慶犯合同詐騙罪、騙取貸款罪,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5萬元;責令退賠遊某損失771.78萬元,晉城銀行700萬元。

天眼查顯示,東神汽貿的工商營業執照目前已被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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